違反贍養義務責任的法律規定,重組家庭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

2020-09-23 企服國際

贍養義務——違反贍養義務責任的法律規定

1、當贍養人不履行義務時須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贍養義務造成贍養人權利受侵害,被贍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必要的贍養費義務。

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違反贍養義務時,主要適用:停止侵害、返還財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對於須及時支付費用而不支付時,可要求贍養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對於贍養人獵取老年人財物,造成老年人身處困境的,贍養人須返還財物,並對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對老年人有辱罵、體罰等行為的須賠禮道歉,請求被贍養人的原諒。

2.違反贍養義務須承擔刑事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的贍養人,違法行為的程度未構成刑法上犯罪時,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應處罰。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刑法某一罪時,贍養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贍養人行為會構成虐待罪、遺棄罪。

贍養義務——重組家庭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

重組家庭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

重新組建家庭中的子女,一般情況下對親生父母和繼父母都需要贍養。

【事件經過】

據黃女士介紹,多年前她和前夫因感情不和離了婚,法院判決8歲的兒子由黃女士撫養。之後,她帶著兒子又與現任丈夫薛某結為夫妻,已經共同生活了18年。現如今,兒子已經長大成人,丈夫因為疾病喪失了勞動能力,要求黃女士的兒子每個月給他500元錢的生活費,卻遭到了拒絕。「孩子說現在他對生父正在盡著贍養義務,薛某是繼父就不應該由他來贍養。」黃女士說,她不知道兒子的說法是不是正確?

對此,雲-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某表示,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繼子女對親生父母親依然有贍養的義務。其次,《婚姻法》第27條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據此,繼子女對繼父母也負有贍養的義務。但法律還規定,繼子女對繼父母負有贍養義務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繼子女和繼父母一起生活時尚未成年,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教育撫養關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對親生父母以及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負有雙重贍養關係。黃女士兒子8歲時尚未成人,繼父已經對他給予了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所以說,黃女士兒子需要同時贍養生父和繼父。

【法律解讀】

律師表示,重新組建家庭中的子女,一般情況下對親生父母和繼父母都需要贍養。

不贍養老人違法嗎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贍養義務——贍養義務的具體內容

贍養義務的具體內容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指「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經濟上供養是指要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條件。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應該保證老年人暖衣飽食、營養充足。有條件的可以為老年人單獨安排一定住房,沒有條件的也要為老年人妥善安排一個住處。對於不能或不願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應根據老年人實際需要和自己的負擔能力,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老年人解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難。老年人年邁體衰,力所不能及,生活上需要多方面的幫助。

精神上慰藉是指滿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隨著年事增高,老年人企盼能經常與家人團聚,盡享天倫之樂,經常得到子女的關懷、問寒問暖,經常能夠與子女聊聊天、敘敘家常,同時老年人也渴望繼續得到尊重,能夠為家中大事提供意見。

除了上述三方面,子女還應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義務耕種老年人的責任田,義務照管老年人的責任林和牲畜,等等。

贍養義務——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可以拒絕贍養嗎?

問:在我剛出生不久的時候,我的母親就因嫌棄家裡窮而離開了我父親並改嫁他人,且從此與我們斷了聯繫,從來沒有對我盡過撫養的責任。我從小由父親和爺爺奶奶養大,直到不久前才第一次見到我的母親。因為她改嫁後沒有再生孩子,一直是靠她的第二任丈夫生活。現在她的丈夫過世了,她回來找我和我父親,想跟我們團聚並讓我對她盡贍養義務。我父親沒有同意她的要求,我也沒有答應她的要求。我認為她從來都沒有撫養過我,沒有權利要求我贍養她。可我母親說如果我不把她養起來,就到法院告我。請問,我能拒絕贍養從未撫養過我的母親嗎?

竹谿縣律師解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

1、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4、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於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籤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5、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6、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贍養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雖然你母親未對你盡撫養責任,存在著過錯,但是,這並不能成為你不儘自己贍養義務的理由。

贍養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親生父母都有贍養義務嗎

贍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子女對父母享有要求被撫養的權利,父母對子女享有要求被贍養的權利,而且這樣的權利義務不是對等的,不會因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的義務而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只有當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才得以消除。

子女有哪些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裡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贍養義務——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有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我國的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類:①、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②、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主要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而公婆與兒媳之間,嶽父母與女婿之間,雖然按父母子女關係相稱,但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遺產繼承權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在極特殊情形下,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才享有遺產繼承權。所謂「極特殊」是指:第一,必須是兒媳、女婿喪偶;第二,必須是兒媳、女婿喪偶之後,對公婆、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具備此特殊條件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嶽父母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贍養義務——可免除和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況

可免除和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況

1、子女可以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的情形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2、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

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係,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贍養義務——子女達成協議,僅由一方承擔贍養義務合法嗎

一、子女達成協議,僅由一方承擔贍養義務合法嗎

1、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可以通過約定來加以排除和限制的。雖可變更贍養方式,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與法律規定。

2、子女已達成協議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經協商如果解決不了的,老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子女盡到贍養義務。

二、籤訂贍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老人的子女應該訂立合法有效的贍養協議,履行贍養義務,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項:

1、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或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下盡贍養義務等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的違反法律的內容。

2、若被贍養人已經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應由贍養人之間籤訂贍養協議。

3、若有履行協議的監督人,應在協議上簽名。

三、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贍養義務——未盡贍養義務的兒女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嗎

未盡贍養義務的兒女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嗎

法定繼承中,應當是盡義務少的少分,不盡義務的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撫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看是屬於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如果是被繼承人有遺囑,要按照其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適用法定繼承。

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是同一順序的一般均等分得。但是均等分需要獲得遺產的繼承人必須是在同一繼承順序上、條件大體相當(大體相當指勞動能力狀況大體相當、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情況大體相同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情況大體相同、各繼承人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大體相當)。

特殊情形下,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可以不均等。四種情況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法定繼承中,應當是盡義務少的少分,不盡義務的不分。

贍養人一般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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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關於「被扶養人的範圍」主要包括:被扶養人包括受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負有義務承擔扶養義務人:一類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有一類是雖已經成年,但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如因先天性疾病致殘、因某種無人承擔責任的事故導致殘疾甚至變成植物人的等。
  • 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下面由蔣冰律師進行解答: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一、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如果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己生活是有困難的,在物質是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但是在精神上仍然需要陪伴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