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 贍養老人要跳出誤區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25日 10:20 來源:
來源:山西日報
編者的話:老齡化,對於年輕人來說,似乎還是一個很遙遠的問題,然而對於一個家庭而言,卻不容輕視。據省老齡委2006年的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省60歲以上的老人達405萬,佔全省人口總數的12.4%。預計到2010年,全省60歲以上的老人將達到520萬,佔人口總數的15.08%。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老齡化社會的定義: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60歲以上的人口佔該國家或地區人口總數的10%或以上,或65歲以上的人口佔該地人口總數的7%或以上,以此來看,山西已經跨入了老齡化社會的門檻。但是,由於我們的城市、農村保障制度還不健全,老年福利服務設施明顯短缺,老人「享清福」的障礙還不小。
調查結果表明,精神贍養糾紛常發生在城市老人中,而在農村拒不贍養老人現象很突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誰都會有人到暮年的那一天,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是每個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備的重要條件。本期通過兩個典型案例,就老人贍養問題進行詮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兒子放棄繼承權 有言在先不贍養
原平市崞陽鎮農民賀某是賀進寶、廖淑琴夫婦唯一的兒子。賀某從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寵愛,漸漸養成好逸惡勞、不勞而獲的壞習慣。1998年、2001年間,賀某曾兩次參與盜竊被判刑5年,其母為此一氣臥病在床,一家人全靠父親勞作和兩個姐姐的資助勉強維持生活,父母和姐姐苦盼賀某回來能改邪歸正,好好幹活孝敬老人,補貼家用。但賀某本性難改,吃不了幹活之苦,成天遊手好閒,偷雞摸狗。
2003年,33歲的賀某與同村寡婦劉某好上了,劉某有住房,提出讓賀「倒插門」,結婚不要賀家彩禮,不繼承賀家遺產,今後也不贍養賀某的雙親。賀某同意了劉某提出的條件,隨後二人結婚。
隨著賀某父母年老多病且失去勞動能力,家中無收入進項,加之母親病情加重住進醫院,更是苦不堪言。雖然有兩個女兒的接濟和照顧,還是承受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所以其父找到兒子賀某,要求他盡些贍養義務,並負擔部分治療費用,但賀某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義務和承擔治療費用。無奈之下,賀某之父於2005年4月訴求法律解決,要求兒子盡贍養義務並承擔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依法確認了賀與其父的父子關係,賀是法定的贍養人。其以與劉某結婚時不要財物和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與父母籤訂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屬無效協議。故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之規定,判決賀某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義務並承擔醫療費用。
【案後釋語】
本案中,賀某以結婚時劉某沒要東西也不繼承財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在法律意義上是行不通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筆者在此提醒老年人,當您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應及時求助法律幫助,讓法律為您討回公道。
案例二
張老漢兒女不少都不孝踢了皮球
家住原平市邊遠山區的張老漢,現年已是85歲高齡,他中年喪妻,含辛茹苦地把二男二女拉扯大,兒女們現已成家立業,均也有了兒女。照常理,他應享受天倫之樂,歡度晚年了,可張老漢沒有這個福分,由於兒女不孝,他像皮球一樣被踢過來踢過去,仍然過著孤獨寂寞、缺錢買藥的生活。
張老漢亡妻後再未續弦,為了拉扯兒女勞累過度,到了晚年渾身是病。一天,張老漢因患病問大兒子要點錢買些藥,長子沒搭理他。問二兒子要錢,二兒子說:「我沒錢。」問大女兒,大女兒說:「你的三間房子我不要,錢我也不給。」張老漢聽了非常氣憤,他認為,我養了你們的小,你們就應該敬我的老,不要房子,也應該給錢看病。為了弄明白這個問題,張老漢託人進城找律師諮詢,律師了解情況後,十分同情張老漢的遭遇,當即免費為其代寫了訴狀。於是,張老漢就把不孝兒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老漢確係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為子女依法應盡贍養義務。經法庭反覆主持調解,並多次對其子女講法論理,最後達成贍養協議:兩個兒子每月各給付父親生活費100元,兩個女兒每月各給付父親生活費80元,以上不包括看病費用,按月負責輪流看護,不可懈怠。案件調解結案後,其子女幡然悔悟,愉快地把張老漢接回家中侍奉起來,使老人的晚年有了依靠。
【案後釋語】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就本案為例,張老漢的兩個不盡贍養義務的兒子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失之人間倫理;其大女兒可以放棄繼承權,但贍養其父的責任和義務不可放棄。當張老漢的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法院可依法強制其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賈雙懷
老人贍養問題為何會遇到尷尬情形
現在贍養糾紛案件是基層法院經常遇到的案件,這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原告年老體弱且無經濟來源。從當事人的年齡結構來看,原告平均年齡為63歲,最大的86歲,最小的52歲,絕大多數已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衰,無固定的經濟收入。
2、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處於養兒育女階段。在我省某縣近年來審理的102名被告中,平均年齡為41歲,最大的57歲,最小的23歲,多數已與原告分灶(分家)另食,正處於養兒育女的階段,面臨上有父母、下有兒女的家庭境況,無能力再贍養自己的父母。
3、原、被告之間存在難以癒合的代溝。筆者認為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使贍養費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例如在農村發現這種情況,應該要求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形成共識,主動幫助解決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糾紛,從社會道德上多宣揚「敬老」的優良傳統。法院在審理贍養費糾紛案件中,也可選擇典型案件就地公開開庭審理,以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此外,經常關心過問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導教育老年人參加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為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提供更多的條件。
隨著老齡化程度的提高,贍養老人的社會矛盾會越來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贍養費糾紛的發生。
贍養老人要跳出誤區
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用法律的觀點去分析,主要源自以下幾種誤區:
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張老漢夫婦是一對年屆古稀的農村夫婦,生有三子一女。小兒子自小痴呆,其餘兩個兒子在本村務農,日子拮据。女兒早年進城打工,生活條件不錯。多年來,張老漢夫婦一直由兩個大兒子照料。隨著年事漸高,加上還要撫養痴呆的小兒子,老兩口晚年生活越來越困難。為此,張老漢多次進城要求女兒也承擔一部分贍養責任,但女兒認為自己已經出嫁,不再承擔贍養義務。無奈之下,張老漢夫婦將女兒告上了法庭。
點評:《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裡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認為出嫁的女兒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是錯誤的。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老王在老伴去世後,經人介紹,與喪偶多年且無子女的劉某結了婚。由於劉某體弱多病,收入較低,兩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難。老王要求兒女履行贍養義務,都被兒女以父親再婚為由,予以拒絕。
點評: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十三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參加工作較早,在父母購置家電、房屋等大宗財產時,該子女將其工資等收入交給父母,使該收入也用於家庭投入。在分家時,一些老人卻將財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從而產生糾紛。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結婚由父母操辦,結婚不久又分家另過。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義務。
點評:贍養老人和分家產是不同的法律關係。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係。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誤區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贍養。現在,不少年輕夫婦不體諒父母的身體狀況,也不體諒他們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難處,將自己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任務一股腦兒推給父母。如果老人們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點評: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於(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為由,對老人不履行贍養義務,這於法於理都是說不通的。( 吳文長)
相關法律
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以下情形不能免除贍養義務: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2、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贍養費的給付標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且每個人的義務內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贍養人的實際能力為限,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綜合認定。
具體而言,對於城市戶口的老年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各省市出臺的關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中,都有關於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餘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對於農村戶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需要指出的是,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被贍養人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數額。要求增加贍養費,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法院原先判決的贍養費不能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2、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2條規定,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法院判決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子女有可能不按判決書的內容來執行。那麼,出現子女不執行判決書的情形,當事人只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李一民)
責編:多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