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有義務贍養公婆嗎?解析《民法典》四大特殊贍養情形

2020-09-12 法律答疑君

一、兒女贍養老人,難道只是支付贍養費就行了嗎?

「找點空閒,找點時間;領著孩子,常回家看看;帶上笑容,帶上祝願;陪同愛人,常回家看看,……」陳紅的這首《常回家看看》在九十年代末火遍了大江南北,大家喜愛的不僅僅是悠揚動聽的旋律,其歌曲內涵更是洞徹人心。它不僅勾起了遊子思鄉戀母的情懷,更是把父母思兒戀女的孤寂感表現到了極致。

對於老人來講,經濟生活的富足是一個方面,但與兒女團聚吐心扉、拉家常,才能真正讓其排解孤寂,讓心情愉悅,才能使老人真正感受到生活的幸福。

老人的贍養,不僅僅是支付撫養費、給付生活物資等,除此之外,精神的撫慰才更是老人所需要的。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贍養老人的方式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即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

所以對於老人的贍養問題我們不能狹隘地去看待,不要老認為支付了撫養費就已經是盡到了撫養義務,這是大錯特錯的;其實老人更期盼兒女們「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而不是「給我五十萬呀,給我五十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樣是法定的「贍養」義務,每一位兒女都應當遵從。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二、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有沒有贍養公婆或嶽父嶽母的義務?

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有沒有義務去贍養公婆或者嶽父嶽母呢?從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並沒有明確規定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贍養死者一方父母的義務,即沒有法定義務。在《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只是規定了喪偶兒媳或女婿有協助丈夫或妻子贍養老人的義務。注意關鍵詞,是「丈夫」或「妻子」有協助的義務;也就是,輔助義務的前提是婚姻存續,自一方死亡時,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歸於終止,贍養老人的協助義務自然就消滅了。(法律依據同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

如果死者一方老人要求喪偶兒媳不得改嫁(傳統陋習,現雖已不多見,但在極少數人群中依然存在這種「夫為妻綱」觀念),應當留在夫家贍養他們。這種要求不僅違背兒媳意願,更是違反婚姻自由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不合理、不可取、不應被提倡的要求。

但是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自願贍養死者一方老人的,不僅能得到社會的認同,道德的讚賞,更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不管是現行《婚姻法》,還是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有對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贍養死者一方老人的權益保障,即在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時,可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注意:這個贍養不是不再婚的贍養,他是不強調再婚與否的,也不強調老人是否還有其他贍養義務人,重在鼓勵對老人的贍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兒女經濟拮据,老人相對富足,兒女要必須向老人支付贍養費嗎?

是不是在老人六十歲以後,向兒女主張的贍養費都應當支持呢?一般來講老人在六十歲後主張的撫養費都應當得到支持,但是再出現一種情況下,老人的要求很大可能是難以支持的。

即,在老人自己有足夠的經濟來源或儲蓄,而負有贍養義務的兒女卻因各種原因生活拮据,自顧不暇,在這種情況下,被贍養老人主張的贍養費是可以不予支持的。我們的法律在明確權利義務的同時,還擔負著化解矛盾,解決現實問題的功能。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支持被贍養老人的訴求,勢必會給已經生活拮据的子女雪上加霜,反倒不利於家庭和睦、社會穩定。但是被贍養老人也困難的情況下,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無法逃避的。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是有贍養或者支付贍養費的義務的。(注意:這裡的關鍵詞是「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四、孫子、孫女有沒有贍養爺爺奶奶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意外是無時都在發生中,對於那些因意外或疾病早逝的人,其生前所承擔的贍養或撫養義務該如何處理呢?《民法典》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同樣,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對其有贍養義務。

這裡要注意兩點,其一是承繼義務的義務人應當具備擔負能力;其二是被撫養人的父母雙亡,被贍養人的子女均已亡故。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彼此間才可產生撫養與被撫養、贍養與被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結語

老年人也曾是朝氣蓬勃,為子女的成長操碎過心,為祖國的建設竭盡過力,是曾經的偶像、是曾經的英雄!隨著我國老齡化的日益加重,老年人問題越來越凸顯,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我們年輕的一代應當攜手為老人營造一個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生活環境。尤其是老人最為親近的子女更應該積極主動的敬老愛老,不能被動地靠法律約束去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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