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起訴要求分公婆遺產被駁,法院:盡主要贍養義務才可

2020-10-09 河南節節高律師事務所


一、基本案情

王老漢和張老太生育4子1女,分別為兒子王大、王二、王三、王四和兒子王五。王四1996年去世,王四和李桐是夫妻,育有一個兒子王麗。

2011年,王老漢和張老太買了一處房屋,房產證上所有權人為兩位老人。2014年4月,王老漢去世。2014年10月,張老太在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在我死亡後,房屋中屬於我的財產給我的兒子王大」。2017年3月,張老太去世。

處理完老人的身後事,王大召集兄妹前來商議遺產的處理。李桐認為,自己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兩位老人的遺產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四兄妹不認同,李桐提起訴訟。


二、法院審理

庭審中,李桐提供一份錄音筆錄證明。2017年4月,王大、王二、王三、王五、李桐、王麗在公證處的一份詢問筆錄中陳述,李桐雖然已經再婚,但也一起參與照顧老人、料理了兩位老人的身後事。同時,還陳述李桐作為喪偶兒媳,對張老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對此,五兄妹不認同,王大、王二、王三、王五均否認李桐對王老漢和張老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李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另外法院通過檢索發現,2009年王老漢和張老太向法院起訴王大、王二、王三、李桐要求贍養,後申請撤訴。2017年1月,張老太再次向法院起訴王大、王二、王三、王五、王麗要求承擔贍養義務,因張老太在訴訟過程中死亡,該案終結訴訟。

三、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喪偶兒媳不僅僅要盡贍養義務,而是要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王老漢和張老太生前曾起訴包括李桐在內的多名子女請求贍養,足以證明李桐並未對兩位老人盡主要贍養義務,因此李桐不是王老漢和張老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遂駁回原告李桐的訴訟請求。

張老太2014年10月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要件,其效力應予認定。因此,王老漢死亡後,其對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額由張老太、王大、王二、王三、王五、王麗(代位繼承)六人平均繼承,每人繼承1/12。張老太死亡後,其對涉案房屋享有7/12的份額由王大繼承。因王大繼承的份額遠大於其他繼承人,故涉案房屋由王大繼承,王大補償王二、王三、王五、王麗每人75742元,即總房款90.89萬的1/12。

四、案件總結

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只有對公婆、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從生活、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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