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大爺夫婦已年逾七旬,育有兩個兒子並各自成家立業,二老先後資助他們結婚,另立門戶,家庭一直比較和睦。但從2013年開始,兩個兒子因瑣事與父母產生矛盾,對二老的生活不聞不問。2014年,大兒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兒媳王某獨自撫養孩子。2015年11月,二老以年老體弱多病、無勞動能力也無其他經濟來源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二兒子、大兒媳王某每月每人承擔二老的贍養費各3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請求二兒子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但被告大兒媳王某與兩原告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為兒媳對兩原告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兩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贍養人的範圍非常明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但不包括兒媳、女婿。也就是說,法律並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嶽父母雖然按父母子女關係相稱,卻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兒媳、女婿不承擔贍養義務。
但是,尊老愛幼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兒媳、女婿雖然沒有贍養公婆、嶽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有協助配偶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作為兒媳、女婿應盡的本分。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也不會代替贍養義務,並且只適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便自動解除。
為了弘揚社會美德,保證和諧美滿的家庭氛圍,法律鼓勵兒媳、女婿贍養老人,並給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就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條規定就確保盡了贍養義務的兒媳、女婿的權益,直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與老人的兒子、女兒享有同等繼承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