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縣法律援助中心對張某、柳某贍養糾紛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簡介】張某、柳某夫妻二人年事已高,膝下有兩個女兒。長女招女婿成家,次女靠打零工維持生計。2011年長女結婚後,張某、柳某出資3萬元和長女夫婦共同建造了房子。原本想著房子建好後,長女會照顧父母,安心居家生活。可是長女夫婦在房子建好後,違反約定搬到丈夫老家生活,對年事已高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2014年張某因患高血壓導致偏癱,長女不聞不問。張某夫婦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已喪失勞動能力,僅靠次女打工的收入不能維持生計。在如此困難的情況下,令二位老人沒有想到的是,2020年8月長女以兩位老人居住的房屋是她建造的為由,欲將張某夫婦趕出房屋,兩位老人尋求村委會幫助,村委會多次調解無果,故而成訴。
【辦案經過】
1.徽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在認真審查後,認為受援人張某、柳某及該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條件和範圍,指派隴南星河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案。隴南星河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苟亞輝、實習律師閆海吉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2.代理律師在接受指派後,與受援人進行了多次溝通,進行了調查取證,認真聽取了受援人張某、柳某的陳述和意見。
3.代理人在了解基本情況後,調查取證,擬寫起訴狀,並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一是本案被告是否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二是原告的各項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辦案結果】
通過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是被告張小某(長女)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張某、柳某贍養費600元,每月20日前支付;二是其他再無爭執。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辦案體會】
本案為典型的贍養糾紛案件,此案的特點在於受援人為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且癱瘓行動不便的老人,要解決的贍養糾紛,起訴的對象是自己的子女。父母起訴子女,在情感上多多少少父母不能接受。但子女不盡贍養義務,使年逾花甲的老人生活都難以為繼的時候,老人的起訴也是一種無奈之舉。法律援助的目的便在於為經濟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弱勢群體免費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援助中心通過接待受援人,講解法律知識,告知其合理合法解決問題的方式,減少了上訪案件的發生,引導其通過法律途徑正確解決糾紛,在安撫了受援人無助心靈的同時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老人自願選擇起訴子女的時候,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指派律師,告知律師在法庭上著重強調為人父母不易和贍養老人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力求提供法庭教育,使子女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從而使得案件得以順利解決,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你養我小,我養你老,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父母的愛是天底下最無私的愛。當老人步履蹣跚的時候行動不便的時候,試想一想,小時候媽媽也是牽著我們稚嫩的小手一次次不厭其煩的教我們走路,當老人絮絮叨叨叮囑一遍又一遍重複叮囑我們同一件事情的時候,不要嫌煩,因為多年以前,父母也是這樣教我們說話……人生就是一個輪迴,老人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願天下父母都能被善待。
【微倡議】
生活節奏逐步加快,經濟壓力越來越大,子女不在父母身邊的現象比比皆是,要是您打工能掙來錢,多多少少給父母一點。要是您打工異常忙碌,利用刷微信和抖音的時間,給父母打個電話,這也是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一個行動。
原標題:【法律援助】暖暖的心 暖暖的情 願能溫暖冰凍的心 羅平定 供稿
(來源:徽縣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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