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的法律概念以及相關糾紛解決方法

2021-01-08 公眾普法

一、贍養糾紛的概念

(一)贍養的概念

孤獨的老人

贍養是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須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供養父母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在生活上對父母精神上、感情上尊敬、關心和照顧的行為。首先贍養是完全民事行為人的子女對父母的一種法定義務。其次贍養不僅僅是完全民事行為人的子女對父母在經濟上的支付費用和提供必須生活物品的行為還包括完全民事行為人的子女對父母精神上的、感情上的一種虛擬給付義務即精神上、感情上尊敬、關心和照顧。再次要求子女有對父母的贍養能力包括物質上的贍養能力和精神上的贍養人力。最後子女包括繼子女,父母包括繼父母。

1、經濟上的贍養

經濟上的贍養是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對沒有經濟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在經濟上具有給付足以維持其基本收入的供養費用以及提供必須生活用品的行為義務。包括費用的給予和必須生活物品的提供兩個方面。這是從物質角度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2、精神上的贍養

贍養不僅僅是完全民事行為人的子女對父母在經濟上的支付費用和提供必須生活物品的行為還包括完全民事行為人的子女對父母精神上的、感情上的一種虛擬給付義務即精神上、感情上尊敬、關心和照顧。將這種完全民事行為人的子女對父母精神上的、感情上的一種虛擬給付義務即精神上、感情上尊敬、關心和照顧稱為精神上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 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這種贍養行為並不能用物質利益去衡量。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而又確實存在的精神支持。

(二)贍養糾紛的概念

贍養糾紛是指具有贍養義務的利害關係人和被贍養的父母針對贍養權(關於贍養關係)和對被贍養的的經濟給付義務而產生的法律糾紛。首先糾紛發生在贍養人和被贍養人之間包括贍養人和贍養人之間的糾紛,贍養人和被贍養人之間的糾紛。其次其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對被贍養的的經濟給付義務即贍養費糾紛。第二是贍養關係糾紛。

父母與女兒

二、贍養糾紛的類型

(一)、贍養費糾紛

1、贍養費糾紛的概念

贍養費糾紛是指被贍養人在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從而生活困難時其因向贍養人索取贍養費而引起的糾紛。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是要求贍養費索取的基本條件。而贍養人不給付是也是導致該糾紛的必然條件。

贍養費是指在被贍養人在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從而生活困難時,法律規定的有贍養人能力的贍養人須支付給被贍養以維持被贍養人基本生活開支、住房開支、醫療開支等開支的法定費用。首先以贍養人有贍養能力為前提,一般情況下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其次被贍養人在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從而生活困難不足以維持其經濟基本生活。最後贍養費的目地是為了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物質生活內容包括基本生活開支、住房開支、醫療開支等。

2、給付標準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子女應當保障老年人的住房問題,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併計算在贍養費內。(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

(二)、變更贍養關係糾紛

變更贍養關係糾紛是指贍養人和被贍養人之間因變更贍養關係而引起的糾紛。贍養關係是指法律規定的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的一種在經濟上給以物質供養在精神上給以精神扶養的法律關係。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繼子女和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不僅發生在父母之間,而且發生在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已經死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之間。變更贍養關係糾紛應當包括在有多個贍養人存在時,由於贍養人對被贍養人不僅只有經濟上的贍養義務。對被贍養人的生活上也有照顧、料理的相關義務以及在精神上、感情上尊敬、關心和照顧。當贍養人對於此義務履行不當時或者對於多個贍養人對其中一個贍養人關於此義務履行不當時,或者贍養人皆不履行該義務時,發生的被贍養人跟誰共同生活的贍養問題以及相關的確認是否存在贍養關係的問題所引起的糾紛。

老有所養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 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 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 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 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 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 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 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六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 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第十七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籤訂協議, 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 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四十五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 、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 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 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 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四、案例及判決

(一)贍養費糾紛

XX省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X平乍民初字第183號

原告:山某甲。

原告:許某。

上述兩原告委託代理人:張XX。

被告:山某乙。

被告:山某丙。

被告:山某丁。

被告:山某戊。

被告:山某己,平湖市獨山港鎮優勝村趙家宅基12號。

原告山某甲、許某與被告山某乙、山某丙、山某丁、山某戊、山某己贍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許建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12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某甲、許某的委託代理人張軍曉及被告山某乙、山某丙、山某丁、山某戊、山某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某甲、許某起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係,生育五個子女,即被告山某乙、山某丙、山某丁、山某戊、山某己。兩原告現已年過半百,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了生活來源,再加上體弱多病,經常需要住院接受治療。然而,自兩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以來,被告山某乙從未自覺履行過贍養義務,也從未承擔過兩原告的日常生活開支和醫療費用,被告山某丙、山某丁、山某戊、山某己雖各自給付了兩原告的日常生活費,但並不能滿足兩原告日常開支和治病需要。如今,兩原告因無人照料,暫時居住於平湖市當湖街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而福利中心每月的費用是兩原告根本無法承受的。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每人每月向兩原告每人支付贍養費4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兩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每人每月向兩原告每人支付贍養費(包括生活費及醫療費)200元。

被告山某乙答辯稱,兩原告與其家庭矛盾存在已久,原因是原告山某甲多年來每天參與賭博,將錢輸光,輸了錢向其要錢,能給的儘量給了。因其也有家庭,子女需要撫養,不能老是這樣給下去。不給就是家庭暴力,把家中能砸能摔的都打了,更甚者連兒媳都打,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其與妻子離婚。家裡的主要大事都是由其一人承擔,起訴狀中所述其從未履行過贍養義務有失偏頗。其在十幾年前要造房子,由於兩原告反對拆其半邊房子沒能建造而致現在破爛。現兩原告是在其不知道的情況下,由女兒安排住進平湖市當湖街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並非是其將他們趕出家門。現兩原告已有政府每月生活保障金發放,每月2000元左右已夠兩原告的基本生活,而且還有社會醫療保障。其從4年前就由於身體原因,沒有了固定收入來源,現在生活本來很窘迫,去年又因交通事故沒有經濟賠償能力而無法賠償。其並沒有拒絕兩原告的贍養義務,只是自己也無經濟能力,只夠勉強養活自己。兩原告20多年來都由其贍養,兩原告的女兒只是逢年過節給點過節費。故要求其他四被告支付兩原告60歲至80歲時期的撫養費,其不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某丙答辯稱,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某丁答辯稱,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某戊答辯稱,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某己答辯稱,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原告提供證據如下:

一、平湖市獨山港鎮秀平橋村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證明兩原告生育五個子女,即本案的五個被告。

二、平湖市當湖街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證明1份,證明兩原告現在居住在平湖市當湖街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兩人每月合計費用1000元,不包括水電、用餐費用。

被告山某乙質證意見如下:沒有異議。

被告山某丙質證意見如下:沒有異議。

被告山某丁質證意見如下:沒有異議。

被告山某戊質證意見如下:沒有異議。

被告山某己質證意見如下:沒有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如下:兩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兩原告系夫妻關係,共生育五個子女,即被告山某乙、山某丙、山某丁、山某戊、山某己。現兩原告因年老體弱多病,喪失勞動能力,故要求五被告盡贍養義務。

另查明:兩原告現居住在平湖市當湖街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兩人從去年開始均參加了平湖市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中養老金每月各領得1200元。

本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現兩原告雖參加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考慮到兩原告體弱多病,生活開支必然增大,故兩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擔贍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五被告各人承擔多少贍養費,由本院酌情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某乙、山某丙、山某丁、山某戊、山某己自201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山某甲、許某各150元(包括生活費及醫療費),於每月月底前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山某甲、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五被告平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於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許XX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史XX

(二)變更贍養關係糾紛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X民二終字第10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甲。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乙。

二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韓XX,XX市XX區XX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某。

委託代理人王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甲、劉某乙因變更贍養關係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上訴人劉某甲、劉某乙及其委託代理人韓XX,被上訴人史某的委託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係。1999年8月29日,二原告與其長子劉X永、次子劉X青在XX村委會、XX鄉法律服務所有關人員的主持下,就二原告的住房、贍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其中約定劉X永住現有新房,劉X青住舊房三間半;劉某甲、劉某乙的耕地由劉X永、劉X青每人耕種一半。因達成上述協議時,被告劉X永住院治療,無法親自籤名,由其妻史某代籤。1999年9月1日,在XX村委會的農村承包土地基本情況登記中註明,XX鄉XX村7組的劉X永共有4口人,其中勞力2人,承包水澆地3.22畝(其中南東西道,北加油站3.02畝,房後0.2畝),承包期限自1999年9月30日至2029年9月30日。劉某甲承包地2.64畝(其中南方1.07畝,村東1畝,房後0.57畝)。二原告認可2008年以前被告有贍養行為。2013年11月7日,被告劉X永因病去世。2013年11月11日,二原告以劉X永及其妻史某為被告訴至本院,2014年7月25日,二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劉X永的起訴。

以上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有二原告身份證、調解協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死亡證明信、被告的戶口本、村委會的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立案案由為變更贍養關係糾紛,與原告訴狀中的案由一致。在庭審中,經合議庭明示,原告對變更贍養關係的內容作了具體闡述,即被告劉X永已經去世,無法履行贍養義務,本案的目的就是解除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然後變更為由二原告次子和女兒贍養。二原告系夫妻關係,被告劉X永系其長子,被告史某系被告劉X永之妻。1999年8月29日二原告與其長子劉X永、次子劉X青在康莊村委會、頡莊鄉法律服務所有關人員主持下,就二原告的住房、贍養等問題達成的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屬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史某系原告兒媳,對原告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被告史某在協議中的籤字,應認定為是替其丈夫即被告劉X永代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劉X永承擔。在本案起訴前,被告劉X永已去世,即其對二原告的贍養義務終止。次子劉X青、女兒劉X梅應當繼續履行對二原告的贍養義務,本案不存在贍養關係變更的問題。被告劉X永已經去世,作為贍養義務人之一已不存在,不可能繼續履行該協議,故原、被告所籤訂的調解協議對被告劉X永而言已自行終止。該協議繼續履行還是請求解除,取決於二原告與其次子劉X青的態度。因劉X青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法院無權主動幹預。根據原告闡述,調解協議籤訂後,二原告將0.88畝土地交付被告耕種,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亦未出示相關證據加以證實。另原告該主張亦不屬於變更贍養關係案件應當涉及的內容。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甲、原告劉某乙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劉某甲、劉某乙不服,上訴稱,一、涉案調解協議與史某有切身的利害關係,史某之所以在該調解協議上簽字,證明其願意承受調解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非代籤行為。二、上訴人依調解協議將0.88畝承包地交由被上訴人耕種,雙方均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2008年以後,被上訴人不再履行贍養義務,調解協議應予解除,贍養關係應予變更,0.88畝承包地應予交還。三、原審法院採信證據錯誤。被上訴人未提交《土地經營權證書》原件,且未經上訴人質證,原審法院予以認定屬於證據採信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史某辯稱,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法定贍養關係,上訴人無權決定解除具有贍養內容的贍養協議,上訴人所訴法律關係錯誤。二、涉案調解協議史某系代籤行為。三、涉案承包地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劉X永已於立案前病故,原判將其作為當事人列明在裁判文書中顯屬不當,應予糾正。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史某系原告兒媳,對原告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被告史某在協議中的籤字,應認定為是替其丈夫即劉X永代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劉佔永承擔並無不當。在本案起訴前,劉X永已去世,其作為贍養義務人已不存在,不可能繼續履行該協議,原告與劉X永之間的調解協議對劉X永而言已自行終止,本案不存在贍養關係變更問題。關於0.88畝土地返還問題不屬於變更贍養關係案件應當涉及的內容。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甲、劉某乙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劉某甲、劉某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XX

審 判 員  李XX

代理審判員  全XX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董 X

我是公眾普法志願律師劉青青,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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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淑文2020年4月份,市法院民事審判庭裴淑文法官辦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該案原告是一位年近80歲的高齡母親,起訴其已經50歲的養子支付贍養費,收到案件並查看了民事起訴狀了解基本案情後,法官不禁感嘆「這個案件難處理啊…」,在聯繫了被告後,發現被告並不是不願意贍養對其有養育之恩的母親,而是母子之間心存隔閡已多年。
  • 子洲法院妥善解決了5個子女不贍養90歲的老人問題
    ——當楓橋經驗遇上贍養糾紛 期間,老母親邢某向村委會反映過相關情況,但均未得到妥善解決。 考慮到該案系典型的家事糾紛,並發生在親情之間,且邢某年逾九旬,簡單處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老人贍養問題,因此裴家灣法庭庭長李文亮通過電話聯繫到了邢某的五位子女,在了解糾紛事實的基礎上,緊緊圍繞實質問題對雙方進行了詢問,傾聽了她們的意見,並建立了「邢某贍養問題」微信群,通過在微信群裡調解,其六女兒張某明確表示願意履行贍養義務。
  • 【法庭視角】巧借「佳節」調解贍養糾紛
    10月8日,豐城市人民法院尚莊法庭在中秋國慶雙節之際成功將一起特殊的贍養糾紛案在庭前圓滿調解。9月18日,原告以其子被告鄢某某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庭經過梳理發現,此起案件並非平常意義上的贍養糾紛通過釋法明理,鄢某子女意識到贍養老人並不僅限於物質層面,精神層面同樣不容忽視。被告鄢某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慚愧,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和解協議。由此該起特殊的贍養糾紛在法律的威嚴和親情的融化下圓滿劃上句號。來源:豐城法院
  • 變更贍養關係訴訟主體是誰
    所以下面是張華律師為大家介紹關於變更贍養關係訴訟主體是誰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二、變更贍養關係糾紛怎麼解決  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繼子女和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不僅發生在父母之間,而且發生在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已經死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之間。例如,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 營山法院城南法庭化解一贍養糾紛
    2020年8月26日,營山縣人民法院城南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贍養糾紛。庭審中,承辦法官剛柔並濟,對子女的錯誤觀點進行了批評教育,經過講理說法,成功化解一起贍養糾紛,獲得了到庭當事人及旁聽人員熱烈的掌聲。陳老太現年77歲高齡,育有兩女一子,兒子是老么。老伴去世後,陳老太一直和兒子媳婦住在鄉下老家。早些年,陳老太能夠自己勞動,加之有子女照拂,其養老不成問題。
  • 【視頻】康保縣一貧困老人無人贍養?解決了!
    【視頻】康保縣一貧困老人無人贍養?解決了!姑伯們讓老人的兒子好好盡孝贍養老人,可老人的兒子卻說,只要姑伯們不和他要錢,也不再過問老人的家事,更不要管他怎麼養活父親,他就儘自己的贍養義務。辦案人員又向村委會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村委會的李書記說,老人回村後,因其房屋多年無人打理,已經坍塌,村委會為他租了2間房。
  • 違反贍養義務責任的法律規定,重組家庭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的贍養人,違法行為的程度未構成刑法上犯罪時,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應處罰。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刑法某一罪時,贍養人須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