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於父母的物質生活與經濟方面是需要提供必要的支助的,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話是可以變更贍養的主體的。
所以下面是張華律師為大家介紹關於變更贍養關係訴訟主體是誰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1、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
2、負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的子女
3、贍養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不僅要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此外,在生活精神和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贍養不只是說給飯吃這麼簡單,任何有虐待(不管言語還是行動上)父母的行為,都是沒有好好贍養父母,是違法的。
4、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贍養義務是不合法的。這在非獨生子女家庭比較常見,誰繼承誰贍養的做法其實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非獨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贍養費應該有子女均出(或者協商能者多出,但不能不贍養)。
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繼子女和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不僅發生在父母之間,而且發生在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已經死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之間。例如,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子女和別人建立收養關係後,便解除了和親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所以,從法律上講,養子女對生父母不再存在贍養的義務了。因此提出糾紛的適用該案由。
1、違反贍養義務的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客觀要件:
第一,有侵權損害事實。贍養人違反贍養義務會造成被贍養人無飯可吃、無房可住、無衣可穿,流落街頭與他鄉。
第二、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定贍養人的義務。其違法表現為不作為,即應該承擔贍養義務而不去承擔,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贍養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直接引起被贍養人生活處於困境,生命垂危甚至死亡。
主觀要件:第一、須有行為能力。贍養人有行為能力並且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承擔贍養義務。確有困難不能履行義務的可依法免除義務。
第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養老育幼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當贍養人不履行義務時須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造成贍養人權利受侵害,被贍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必要的贍養費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違反贍養義務時,主要適用:停止侵害、返還財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對於須及時支付費用而不支付時,可要求贍養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對於贍養人獵取老年人財物,造成老年人身處困境的,贍養人須返還財物,並對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對老年人有辱罵、體罰等行為的須賠禮道歉,請求被贍養人的原諒。
2、違反贍養義務須承擔刑事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的贍養人,違法行為的程度未構成刑法上犯罪時,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應處罰。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刑法某一罪時,贍養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贍養人行為會構成虐待罪、遺棄罪。
對於多子女老人提出贍養訴訟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規定為老年人在自己所住地法院提起贍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贍養訴訟審理出現困難怕麻煩而「推管轄」的情況,極大地方便與支持了老年人的贍養訴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根據法律規定,變更贍養關係訴訟主體是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亦或是負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的子女等類型的人。以上便是張華律師為大家帶來關於變更贍養關係訴訟主體是誰的相關知識。若大家還有其他疑問亦或是其他問題,歡迎諮詢張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