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未盡到贍養義務,能分得遺產嗎?

2020-11-28 天津二中院

來源:TJTV新聞頻道

轉自:天津高法


老人生前的十多年時間裡,一直由兩名沒有血緣關係的好心人照顧,後來老人在意識清醒的時候和他們籤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可老人去世之後,其法定繼承人以協議無效為由,要求撤銷該協議。那誰的主張能夠得到支持呢?法定繼承人未盡到贍養義務,能不能分得遺產呢?一起來看看!


李爺爺一直和老伴生活,兒孫沒有盡過贍養義務。好心人趙某和老人的徒弟楊某一起2人輪番照顧老兩口的起居生活,代買米麵糧油,帶老人去醫院看病。

轉眼十多年過去了。2017年初,李爺爺的老伴去世了,後事由趙某和楊某陪伴料理的。李爺爺已經90多歲了,便主動提出與趙某、楊某籤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協議內容為:趙某和楊某承擔李爺爺生養死葬的義務,李爺爺過世後部分遺產遺贈給趙某和楊某

2017年10月,老人去世後,他的兒媳、孫子女和曾孫子女等4位法定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遺贈扶養協議。


四名繼承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繼承老人除去協議內容以外的30多萬元的遺產。庭審中,雙方就上訴人是否履行過贍養義務,能否繼承涉案的遺產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


基於楊某自動放棄部分份額,二審法院認為,放棄的部分可以進入法定繼承。雖然最終法庭將部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判給了四名上訴人,但在庭審的最後主審法官對其進行了教育。


大家說法



「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為人子女的義務,現在四原告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都應該在生前多盡贍養義務,而四原告並未盡到贍養義務,希望引起四原告的反思,在今後的生活中對自己的長輩,多盡人文關懷,為自己的子女做出表率,願正氣得到弘揚,社會和諧進步。」——本案二審審判長


「明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的第1158條,做了明確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其實就是體現了對於五保戶的保護。當五保戶沒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的人進行撫養的時候,有自然人或者是相關的組織,願意去履行這個義務,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的實施,體現了意思自製的法律原則。」——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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