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老齡化嚴重,養老成為一大問題。都說「養兒防老」,可子女不孝,老人如何解決老無所養問題?昨天,從東陽市公證處獲悉,東陽一對老人到公證處求助。公證員表示,如果子女不贍養老人,老人可尋求遺贈扶養。
兒子未盡贍養義務,老人尋求解決幫助
東陽的趙某夫婦稱,其名下在市區有一處不動產,膝下雖有兩個兒子,但都未對他們盡到贍養義務且動輒打罵。鑑於此,他們打算過世後不將上述不動產留給兩個兒子,但他們也想解決老無所養的問題,便來到公證處尋求解決辦法。
公證員了解其家庭情況及其提供的房屋產權情況後,問兩位老人:「若有除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願意贍養你們,願意對你們盡生養死葬等義務,你們是否願意在過世後,將你們的財產贈給扶養人?」趙某夫婦聽完公證員的這個提問後,連忙表示:「如有人能好好照料我們的晚年,對我們不離不棄,我們願意在百年後,將上述不動產和其他財產都給扶養人。」
若能找到扶養人,可籤訂「遺贈扶養協議」
公證員告知趙某夫婦,若他們能找到一位願意贍養他們,他們又信得過的扶養人,可以通過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來解決他們現在的困惑。
據《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證員提醒,要注意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權利、義務。
在公證員向趙某夫婦解答的過程中,趙某夫婦問道:「我們之前受子女的脅迫寫過一份遺囑,遺囑中他們要求我們將上述不動產留給他們。那麼,如果我們和扶養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且扶養人對我們盡了主要的生養死葬義務,等我們百年以後,我們的兩個兒子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來爭奪這處不動產,真能保障扶養人的權益麼?」
公證員這樣解釋,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如果在財產繼承中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趙某夫婦聽了該公證員的耐心解釋,向公證員詳細諮詢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所需的材料及注意事項。諮詢完畢後對公證員表示了感謝,稱其若找到了合適的扶養人,會認真考慮到公證處申辦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