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哪些情形可免除贍養義務?

2020-08-27 律伴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尚在校就讀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是可以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子女都是要履行贍養義務,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嚴重的話甚至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如果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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