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不盡養家義務,年老可否要求子女贍養?

2020-12-18 法官解疑

【諮詢】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這是中國的一項傳統美德。然而,也有很多父母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老了之後又想向子女要錢,要求子女贍養自己。這種情況下,子女還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嗎?

解答

一、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

在民事交往中,很多人都知道,權利義務對等的道理。於是就覺得父母年輕時沒有養自己,他老了,我也就沒有義務養他。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要知道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從法律上來看,無論父母是否離婚,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

但是在子女成長期間,父母如果沒有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子女成年之後是否要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呢?

對此,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從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使父母在子女成長階段確實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那麼在父母年老時,子女仍然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沒有附加條件的,不能因為父母未盡子女撫養義務而避免贍養責任。並且,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必要時被贍養的父母可以去法院起訴,法院進行審判後,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三、下面5種情況下,不可以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不是針對子女的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看完本文,相信大家對「成年子女可以不給贍養費的情形」以及「不可以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的情形」有所了解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想要獲得更多法律服務,請關注普法DY課堂,張哥將有更多的實用的法律知識呈現給大家,也希望大家多多留言。

相關焦點

  • 違反贍養義務責任的法律規定,重組家庭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
    我從小由父親和爺爺奶奶養大,直到不久前才第一次見到我的母親。因為她改嫁後沒有再生孩子,一直是靠她的第二任丈夫生活。現在她的丈夫過世了,她回來找我和我父親,想跟我們團聚並讓我對她盡贍養義務。我父親沒有同意她的要求,我也沒有答應她的要求。我認為她從來都沒有撫養過我,沒有權利要求我贍養她。可我母親說如果我不把她養起來,就到法院告我。請問,我能拒絕贍養從未撫養過我的母親嗎?
  • 老人控訴子女不盡贍養義務 法院判子女應承擔贍養費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撫養我們長大成人的父母,作為子女,在父母年老之後,應盡贍養義務報答他們的養育之恩,並且應在物質上、生活上、精神上給予老人更多的關愛。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贍養糾紛案,被告毛俊(文中人名均為化名)、毛柏各支付原告劉玉贍養費3萬元,毛輝、毛波各支付原告劉玉贍養費2萬元,並且自2020年6月起,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劉玉贍養費800元。  經審理查明,劉玉育有六位子女,分別為毛俊、毛柏、毛輝、毛波、毛珍、毛莘,劉玉的丈夫去世後,劉玉便住在老家。
  • 媳婦有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 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贍養義務
    2019年,謝某36歲了,謝淵因腦梗沒有勞動能力,突然找到謝某,要求謝某對他盡贍養義務。請問,謝某對謝淵有贍養義務嗎?但父母存在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故意殺害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酌情減輕子女的贍養義務,構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哪些情形可免除贍養義務?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在上述三種情形下,是可以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子女都是要履行贍養義務,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嚴重的話甚至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贍養——子女必盡的義務
    經上述兩位子女口述,各自在贍養老人期間,其他三人均未給付贍養費。制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 贍養老人要跳出誤區
    所以其父找到兒子賀某,要求他盡些贍養義務,並負擔部分治療費用,但賀某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義務和承擔治療費用。無奈之下,賀某之父於2005年4月訴求法律解決,要求兒子盡贍養義務並承擔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依法確認了賀與其父的父子關係,賀是法定的贍養人。其以與劉某結婚時不要財物和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與父母籤訂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屬無效協議。
  •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如何處理?
    來源:哈爾濱普法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 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祖母能否要求養孫女盡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這裡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以及養子女。那麼,領養的子女對領養人的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日前就處理了這樣一起祖母要求養孫女承擔贍養義務的贍養糾紛案。  原告高老太現年80歲,其與丈夫老張婚後僅生育一子張某。
  • 民法典案例解讀之子女的贍養義務
    但是,隨著李某與楊某某年齡的增長,身體狀況日漸減退,生活基本無法自理,不能承擔自己的生活和醫療費用,兒子李某男及女兒李某女自成家以來從未從精神上和物質上對李某及楊某某承擔過贍養義務,在李某與楊某某生病期間從未帶二人去醫院治療,而且從未支付過二人生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兒子李某男及其妻子還經常無故對二人進行打罵。
  • 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社會安穩的要求,更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8月20日,海城區法院審結一起贍養糾紛案件。原告嚴小芳(化名)與丈夫(已故)婚後生育三子五女,大兒子已去世,二兒子為貳級智力殘疾人。嚴小芳今年為85歲高齡老人,現處於癱瘓狀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聘請護理人照顧日常起居。
  • 老父再婚但子女均不贊成再婚,子女能否以此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張先生諮詢:我妻子早逝,自己獨自養大3個兒女,晚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同樣是喪偶的劉女士,兩人辦理了登記手續,但我的3個子女並不同意我的這門婚事,3個子女以我再婚為由,停止對我履行贍養義務。請問,我的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應不應該繼續履行贍養義務?【律師意見】你好,你的子女應繼續履行贍養義務。
  • 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因此當父母年老的時候,作為子女是有義務對父母進行贍養的,贍養要求子女有贍養能力,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下面由蔣冰律師進行解答: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一、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如果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己生活是有困難的,在物質是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但是在精神上仍然需要陪伴老人。
  • 贍養不以撫養為前提 "絕對義務"你怎麼看?
    女兒稱,自己年幼時母親從未履行過撫養義務,現在就喪失了要求贍養的權利。慈谿市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發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時父母是否對其進行撫養為條件。綜合範女士的經濟狀況和身體條件,法院最終判決兩個女兒每人每月各支付範女士生活費250元。  法院的判決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與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孰輕孰重
    最高院司法解釋的「扶養」實際上僅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以及成年子女對無勞動能力的父母的贍養,並不包括夫妻之間的扶養,不能將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的「扶養」簡單地等同於《婚姻法》所規定的廣義的「扶養」(即扶養、撫養、贍養)。
  • 案例:兒子堅決反對老父再婚,能以此為由不盡贍養義務嗎?
    案情簡介韓某早年喪妻,獨自一人將兒子韓小某養大。韓小某成家後,韓某感到生活空落落的。某日在老年活動中心活動時,韓某認識了舞伴王某。二人境遇相似,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感情也日漸升溫,最終兩人決定結婚。韓小某知道後反對父親再婚。
  • 一方養育繼子女 繼子女是否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當事人與其配偶結婚時,其配偶的子女尚未成年。當事人對其配偶的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那麼當事人年老後,其繼子女應否向當事人履行贍養義務呢?吳某認為,黃大某長期不履行贍養義務,過去幾年其要求黃大某支付贍養費未果,遂於2013年9月24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大某按2000元/月的標準向其一次性支付贍養費504000元。
  • 民法典專題 |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怎樣的贍養義務?
    民法典專題 |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怎樣的贍養義務?庭審過程中,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支付贍養費,但辯稱:原告要求的贍養費過高,就目前消費水平和生活標準,二被告最多每人每月承擔贍養費750元。人民法院認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現原告因肢體殘疾被評定為一級殘疾,不能獨立生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贍養費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 典型案例 | 子女未盡贍養義務,老人該怎麼辦?
    典型案例 | 子女未盡贍養義務,老人該怎麼辦?遂承辦人於2019年3月13日再次組織調解,五被告逐漸認識到自身行為違背了「百善孝為先」的傳統美德,雙方就今後如何贍養老人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原告撤訴,該贍養案件不到三日得以圓滿解決。三、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 繼承法中認定和適用「有扶養關係」應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 父母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能否主張免除贍養義務?
    筆者認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特指對繼父母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的繼子女,至於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履行了一定的撫養義務在所不問;「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特指對繼子女履行了一定的撫養義務的繼父母,至於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在所不問。同時,筆者也對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扶養關係」審查和認定標準等進行了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