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兒子堅決反對老父再婚,能以此為由不盡贍養義務嗎?

2020-10-15 樺南縣司法局

案情簡介

韓某早年喪妻,獨自一人將兒子韓小某養大。韓小某成家後,韓某感到生活空落落的。某日在老年活動中心活動時,韓某認識了舞伴王某。二人境遇相似,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感情也日漸升溫,最終兩人決定結婚。韓小某知道後反對父親再婚。他認為王某是因為錢財才與父親在一起的,堅決不同意父親再婚,否則就不給韓某養老送終。

韓某若再婚,兒子可以決定不贍養他嗎?



裁判結果

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父母有權決定並選擇自己的婚姻,子女無權幹涉。父母的婚姻狀況也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在,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不能有任何改變,所以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為由而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本案中,韓某再婚是其自己決定的,完全是自願的,是自己的婚姻權利。韓小某不得幹涉,贍養義務並不能因韓某再婚而終止。

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如果子女以父母再婚為由終止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該子女,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針對老年人再婚高發的財產糾紛,建議老年人結婚時最好能做婚前財產公證,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遺產;老年人選擇再婚時,雙方還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比如,各自婚前財產及各自婚後個人名下的財產,在自己去世後,均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均不繼承對方財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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