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的相應訴訟過程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作為訴訟雙方的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都具有舉證的義務。任何一方訴訟當事人不能舉證時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在民間借貸的訴訟過程中,舉證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但是雙方當事人或者聘請的律師,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不能去查詢對方當事人的銀行流水等重要證據的,這類重要證據又會涉及到案件事實的審理查明等重要因素,在這種情況下,案件的當事人就會申請法院去調取相應的證據。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舉證的問題,最大限度還原事實真相。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時,法院往往會以各種理由而予 以拒絕,本文就簡要分析一下,申請法院調取證據而被拒絕時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這是目前訴訟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所以提醒民間借貸案件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為了證明自己在民事訴訟中的相應主張應當積極取證,如果由於自身的原因不能取證時,應當積極的申請法院去調取相應的證據。
二、審理借貸案件應調查而未調查銀行流水,法院屬於程序違法
依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院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調取相應的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但是如果法院拒絕為訴訟案件當事人調取證據時。並且在未查明相應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相應的判決了,這顯然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為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在程序上屬於違法審判法定程序,從而要導致原審判決被依法撤銷或改判的情況。
三、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被拒絕後的處理措施
民間借貸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當申請法院依法調取證據而被法院拒絕,同時法院又在未審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做出了案件當事人不利的判決時,訴訟當事人應當採取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案件當事人應當在上訴狀或申請再審書中明確說明在原審中曾基於案件事實審理查明的需要,依法申請法院調取相應的證據,比如借貸雙方的銀行流水等等重要的證據,但法院予以拒絕的事實屬於程序違法,屬於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並且申請上訴法院或再審法院裁定原審判決屬於程序違法,要求發回重審或撤銷原審判決,直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