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21: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19)黔0181執1250號
本院在執行周丹申請執行李章奇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被執行人李章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執行人周丹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一、懸賞對象
被執行人:李章奇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77年11月24日
民族:漢族
住所地:貴州省清鎮市雲嶺東路陽光水岸3棟1單元2號
公民身份號碼:522502197711242619
執行標的:43415元
二、懸賞內容
本公告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三、懸賞期限
本次公告懸賞自本公告公開發布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告所涉案件依法執行完畢之日自然終結。
四、懸賞金額
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實有效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且本院根據該財產線索實際執行到位的,按照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5%,向提供該線索的第一個舉報人發放懸賞獎金。
五、特殊說明
(一)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包括:
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融理財等;
2.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車輛、船舶、航空器、生產機器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材料等;
3.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經營收益或者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情況;
4.有證據證明是屬於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情況;
5.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二)下列情形舉報人舉報相關線索的不能獲得獎金: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已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扣押的;
3.舉報人舉報時,已超過懸賞期限的;
5.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
6.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職務便利獲得的財產信息進行舉報的;
7.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是申請執行人的職工的;
8.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金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1.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負有舉報義務的人員,與他人串通,通過舉報手段騙取懸賞金,事前發現的不予支付,事後發現的予以收回。
2.有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財產或者同一財產線索進行舉報的,懸賞金由舉報在先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時的登記時間為準。
六、保密承諾
本院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0851-82548141(吳法官)
舉報時間:工作日(除法定節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本院再次敦促涉案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積極主動與我院聯繫,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義務。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踴躍提供相關線索,協力助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共建遵法守信的和諧美好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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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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