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採購活動中,經常遇到公開招標不夠法定家數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而導致廢標的情況,耗費了
採購人、代理機構很多時間和精力,且嚴重影響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2013年2月19日,財政部頒布了《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4號令),該辦法第二十七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業界有不同的意見和做法,根據筆者的理解和經驗,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有六大注意事項。
一、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須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74號令第二十七條明確,「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
採購人、
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因此,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是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的第一步。
二、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部分項目須專家論證
根據74號令中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時,應當提交「
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三、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須向本級財政部門遞交的申請資料
74號令第二十八條和第五條做了相應規定,有六個方面的材料需要遞交:
(一)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
(四)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五)採購人、
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六)
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四、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有的情況須重新籤訂委託協議
《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中明確了採購人與代理機構應當籤訂委託代理協議。在我們的實際操作中,因採購計劃未變,只要項目的採購活動沒有結束,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也就沒有重新籤訂委託協議。但筆者認為,應當在第一次籤訂委託協議是時就載明,出現須轉為競爭性談判的情況時如何處理應對的相關信息。否則,應重新籤訂委託協議,原因是採購方式的變化,導致採購程序,組織實施都發生了變化,也就是原來確定的代理事項,雙方約定權利義務的變化。
五、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須重新編制談判文件,供應商應重新遞交談判響應文件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談判文件重新編制了,那供應商當然應當遞交響應文件,才能參與談判。
六、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可能須重新組建談判小組
雖然74號令沒有就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抽取專家做相應的規定,但明確了競爭性談判是非招標採購方式的一種。74號令第七條關於談判小組的組成,與《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是存在較大差異的。因此,如果在公開招標時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與74號令第七條對談判小組的要求不一致,那就得重新組建談判小組。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複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
招標
採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採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標。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七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採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採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採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