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競爭性談判項目可以把談判環節取消嗎?
答:談判環節是法定程序,不能省去。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條,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並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規定,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問:競爭性磋商項目可以將規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嗎?
答:不可以。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問:單一來源採購項目需要發布成交公告嗎?
答:要發。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八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
問:供應商的質疑函只加蓋了投標專用章是否可行?
答: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告知供應商修改和補正。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二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二)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
(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出質疑的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籤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籤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
問:買100萬的設備,供應商主動贈送1萬的相關配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建立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
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