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應否對全部加害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020-12-17 大眾數字報

    【案情】2017年7月2日晚9時許,被告朱某、厲某共同將原告許某等五人的電動車輪胎放氣,雙方因此發生口角,被告厲某持甩棍、被告朱某持刀與原告許某等五人發生肢體衝突。衝突中,被告朱某用刀將許某等五人刺傷,許某因刀傷入院治療。後朱某、厲某被法院認定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害人的損害後果主要由朱某造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厲某作用相對較小,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厲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之後,原告許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厲某與朱某連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000餘元。被告厲某認為原告刀傷並非其造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對於被告厲某與朱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厲某與朱某雖系共同犯罪(尋釁滋事罪),但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身體權,二人雖有尋釁滋事的共同故意,但沒有傷害他人身體權的共同故意,而受害人的傷害明確為被告朱某一人造成,故被告厲某不應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厲某與朱某因隨意毆打他人被認定為共同犯罪(尋釁滋事罪),故可認定二被告有傷害他人身體權的共同故意,受害人的傷害雖為被告朱某一人造成,但系基於二被告的共同意思所產生,故厲某應當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是關於「共同侵權」的規定,第十、十一、十二條分別系對「共同危險行為侵權」和「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規定。結合上述條文結構來看,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應包含意思關聯和行為關聯兩重含義,應當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相區別。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具備四個要件:1.加害主體的複數性。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2.加害行為的協作性。加害人之間存在相互利用、彼此支持的行為分擔,並不要求每個加害人均實施相同的加害行為,只要加害行為超出共同意思所預見的範圍,就可以認定為共同侵權。3.主觀意思的共同性。數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意思共同」的加害意思。4.損害結果的統一性。加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在共同意思的目的範圍之內,超出目的範圍之可預見承擔的應屬個別人的單獨侵權行為,其他行為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第一,被告厲某與被告朱某同時同因對原告許某實施了加害行為,侵權人為二人。第二,被告厲某與被告朱某實施的不同具體加害行為之間具有協作性,刀砍、棍打相互支持。第三,被告厲某與被告朱某具有共同傷害原告許某的共同意思,原告許某的刀傷雖系被告朱某一人直接造成,但根據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實和判決結果,足以認定被告厲某與被告朱某有傷害原告許某的共同意思,該共同意思將被告朱某、厲某的不同傷害行為 (持刀傷害和甩棍傷害)結合為一個整體,被告朱某、厲某均應當對共同意思相關聯的傷害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第四,被告朱某用刀將原告許某刺傷的行為及損害後果未超出二被告共同傷害他人的意思及可能預見的範圍。據此,足以認定被告厲某與被告朱某系共同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種意見所述,二被告共犯之罪(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並無不當,但從民事侵權角度看,二被告犯罪行為侵害的均是受害人的身體權,是相同的民事權益,並非一個是侵害他人身體權,一個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因此,二被告有共同侵害他人相同民事權益的故意。

    綜上,共同侵權行為應以意思聯絡為要件,共同的加害意思將數個行為人的行為結合為一個整體,每一個行為人都應當對與共同意思相關聯的加害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共犯之間存在侵害他人相同民事權益的意思聯絡,即使未實施相同的加害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構成民事上的共同侵權。仲崇鎮

相關焦點

  •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應當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分歧】   本案中關於被告人朱某、楊某構成詐騙罪不存在爭議,但對於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如何承擔退賠責任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共犯人各自實際分得的違法所得數額承擔按份退賠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共同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總額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 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加害行為的認定
    鄭某辯稱:自己也是去勸架的,並未和李某一起毆打孫某,沒有理由要承擔責任。但庭審中王某與鄭某都無足夠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  【分歧】  此案屬於共同加害行為還是共同危險行為,鄭某應否承擔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屬於共同加害行為,王某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鄭某也參與打架,所以鄭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 共同犯罪是行為犯嗎?共同犯罪責任查不清如何定罪?
    1、就刑事責任而言,各行為人對同一對象的創傷分不清責任的,各行為人就此負同等責任;另外結合犯意的提出、人員的組織、犯罪工具的準備等全部因素來確定各行為人的作用,裁判刑罰。2、就民事責任而言,各行為人對同一對象的創傷是否能夠分清責任不重要,畢竟法律規定各共同加害人對被害人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1、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得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簡稱共犯,它是相對於單獨犯罪的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
  • 談談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於此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具有獨立的構成要件,不受執行機關是否追究保證人責任以及被告人是否歸案的影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保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本質上屬於民事侵權責任,它具備侵權行為成立的獨立構成要件。
  • 淺析共同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複數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係。
  • 淺析軍地人員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
    該訴訟標的是基於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的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具有不可割裂的同一性。這種同一性又是由實體法律關係決定的。如果共同訴訟人在實體法律關係中存在著共同的利害關係,即享有共同的權利或承擔共同的義務(一般表現為負連帶責任),其訴訟標的就是共同的。民訴法理論通說又將必要共同訴訟分為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和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兩種類型。
  • 能否對共同犯罪行為定不同的罪名?
    據此,成立共同犯罪須具備一下條件[1]:  1、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其中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一點將共同犯罪與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相對付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超出相對負刑事責任範圍的危害行為的「間接正犯」。另外,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為可以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
  • 行政合同違法行政機關應否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由於其產生二、三十年來,對其產生糾紛的研究相對薄弱,尤其對同一事項,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既發生了行政契約違法行為,又發生了民事行為情況下,造成受害人損失,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其責任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易產生分歧。筆者擬就此案處理談點粗淺看法,就教於各位同仁。  一、 鎮政府訂立「責任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當事人有權選擇採取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
  • 非法殺害受保護野生動物,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嶽陽市林業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賠償損失53553元,湖南省嶽陽樓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龍雪如、龍啟明、龍真在何建強的授意下,採取投毒方式,分別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獵殺野生候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何建強、鍾德軍的犯罪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應擇一重罪以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此外,因何建強等七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以單位與自然人行為競合論確定刑事責任
    為此,兩獨立主體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行為構成競合論」在單位犯罪主體責任認定中的運用  由於單位和自然人均具有多種表現形態,所以,單位和單位內部責任自然人的組合也會具有多樣性。這樣,單位犯罪主體結構將具有多種模型,在不同模型下,各有關主體承擔的責任是有區別的。研究單位犯罪主體結構模型將有助於司法機關對單位犯罪的有關主體進行準確的定罪量刑。
  • 婚禮過程中,婚車司機造成侵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一、女孩的奶奶作為其法定監護人,負擔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責任,同時還負擔排除來自於各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 共同侵權行為若干問題探析
    1986年頒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第130條中規定共同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則,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補充規定教唆人和幫助人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
  • 景德鎮「毒冷粉」案公開宣判17名被告人獲刑,並承擔十倍懲罰性民事賠償
    17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判處各被告人承擔十倍懲罰性民事賠償,並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賠禮道歉。
  • 平臺就該承擔「兜底責任」
    原標題:平臺就該承擔「兜底責任」□胡立彪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及典型案例。「相應責任」,既可能是連帶責任,也可能是補充責任,這兩者差別很大。連帶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形式。數個行為人由於共同過錯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損害,數個行為人構成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其內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擔適當的份額,對外承擔連帶承擔。
  • 第五章 環境民事法律責任(二)
    如果環境危害行為的主體在數量上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就涉及到數人共同承擔環境損害責任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環境侵權共同責任。在環境侵權共同責任形態中,常常出現無法查明實際致害人的情形。案件中若數環境危害行為人間存在意思聯絡、共同過失或者故意與過失結合的,則將之定性為共同侵權行為,從而適用《侵權責任法》中關於共同侵權責任的條款。
  • 漢川首次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追究民事責任
    9月10日,漢川市檢察院對市法院開庭審理的四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均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庭追究四案被告人刑事責任,同時判令5名被告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和徹底刪除所有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這是該院首次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追究民事責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應否償還
    在現代社會當中,借錢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一種行為,借款可以有效的緩解自己的資金壓力,但是借了之後就必須進行償還,債務債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麼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是否具有償還的義務?共同借款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收取借款或歸還借款的行為均系對該筆借款的法律處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對他們雙方均有約束力。
  • 聚眾鬥毆犯罪案件審理中幾個實踐問題的分析
    (二)難以明確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承擔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人數眾多,現場混亂,無法明確認定直接致人重傷、死亡的直接責任人的情形較多。對於這種情況有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聚眾鬥毆中難以明確致人重傷、死亡直接責任人的,應對共同加害人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但應根據各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對待。
  • 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五個基本知識點
    一、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在客觀違法層面上,各共犯是成立共同犯罪的;但是各共犯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需要結合各自的年齡和精神狀態分別判斷。(比如7歲的男孩和30歲的青年共同殺人,倆人在客觀違法層面構成共犯,在刑事責任方面,30歲的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7歲的男孩不到責任年齡,不被定罪)二、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就是徐光華老師講的「心連心,手拉手」。只有共同行為,沒有共同故意,是共同的過失犯罪,共同的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
  • 從李心草事件看共同飲酒者的法律責任
    2020年9月21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秉乾過失致人死亡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令羅秉乾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經濟損失人民幣632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