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應當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2020-12-17 正義網

  【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朱某、楊某夥同他人,編造虛假身份信息,以介紹楊某與被害人王某結婚生活為誘餌,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0萬元,楊某在被害人王某家短暫生活後藉機離開。朱某分得贓款人民幣4萬元,楊某分得贓款人民幣6萬元。

  【分歧】

  本案中關於被告人朱某、楊某構成詐騙罪不存在爭議,但對於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如何承擔退賠責任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共犯人各自實際分得的違法所得數額承擔按份退賠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共同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總額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1.連帶退賠責任的承擔與共犯理論、民事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具有理論上的一致性。只要認定成立共同犯罪,就要將法益侵害結果歸屬於各參與者的行為。以本案為例,各行為人的行為都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被害人10萬元的財產損失結果可以歸屬於各共犯人的行為,因而,各共犯人均應對被害人10萬元的財產損失結果承擔責任,對各共犯人也應當按照10萬元的數額定罪量刑。既然各共犯人均按違法所得總額定罪量刑,也應當按照違法所得總額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才符合刑法理論的一致性。共同犯罪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時,可能發生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之競合,此時可適用侵權規則,而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是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者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連帶退賠責任的承擔亦具有共同侵權賠償責任承擔之性質,兩者之間具有理論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

  2.共犯人連帶退賠數額超出自己實際違法所得的部分,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償。既然共同犯罪行為亦符合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共同侵權產生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清償後即產生追償問題。以本案為例,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被侵犯,其可視為侵權關係中的債權人,各共同行為人可視為債務人,對被害人承擔連帶債務,退賠金額超出自己實際違法所得的行為人對被害人承擔退賠責任後,即代位取得被害人的權利,有權向其他行為人進行追償。有關各共犯人內部之追償,屬於民事糾紛,享有追償權的共犯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可由法院受理。

  此外,如共犯人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後不具有追償權,則該共犯人既因犯罪行為受到刑罰處罰,又需負擔超出自己實際違法所得的退賠數額,對其來說有失公允。

  綜上所述,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可按違法所得總額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承擔退賠責任超出自己違法所得的共犯人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償。

  (作者單位: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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