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蕭山機場,一位女子因為遲到一分鐘,擺渡車已經開走,航空公司拒絕為其辦理登機。該女子遂大鬧機場,聲稱自己是給孩子餵奶的媽媽,現在被航空公司氣得連奶都沒了,而且還要全國最大點擊量。
【律師點評】
看到這則新聞時,讓我想起了此前乘客坐高鐵,因錯過發車時間而大鬧高鐵站的新聞,這兩起事件的性質實際上是一樣的。
飛機有提前確定的起飛時間。乘坐飛機時,航空公司一般都會提醒乘客提前兩小時到達機場,以便有充足的時間辦理登機手續。而且,在起飛前半小時左右,就會關閉登機口,停止登機。
這種乘坐飛機的規則,經常乘坐飛機的人都是知道的。所以,在本案中,航空公司依照規定,在擺渡車已開走,登機口已關閉的情況下,拒絕該女子登機是符合規定的。對於航空公司的做法,我們表示支持。
而該女子的行為就有些過激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擾亂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該女子因自己無法登機,大鬧機場,還聲稱自己奶都被氣沒了,還要全國最高點擊量,擾亂了機場的公共秩序,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航空公司人員可依法向機場公安報警求助,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該女子依法處理。
還有最後一個問題,該女子購買了飛機票,卻無法登機,航空公司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要退還該女子全部購票款並賠償損失?
在本案中,因為該女子錯過了登機時間才導致其無法登機,因此航空公司沒有過錯,不夠成違約。既然不構成違約。那就不存在退還全部購票款和賠償損失的問題。
那麼該事件應當如何解決呢?
像此類事件,該女子錯過了登機時間無法登機,其可以辦理退票手續,但是由於是旅客自身原因辦理退票,因此航空公司是無法全額退票的,需要扣除規定的退票費,然後將剩餘票款退還旅客。
這起事件的本質,說到底還是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衝突問題。該女子只是遲到了一分鐘,從人情上講,如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拒絕為她辦理登機手續,似乎有些不近人情。
然而,與之相對的,是同一航班上其他100多位旅客的利益,以及整個機場的公共秩序問題。
如果為了該女子的一分鐘,大開方便之門的話,那麼是否意味著,往後再有旅客遲到一分鐘、兩分鐘或者三分鐘,航空公司都需要理解和通融呢?
如此一來,其他旅客的利益如何保障?這種犧牲大我,成全小我的做法,顯然是不可取的。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