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檔案報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籤署第四十七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檔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新修訂的檔案法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制度,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
第十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檔案。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應當歸檔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併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七條 檔案館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第十八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文獻信息同時是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複件、複製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十九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鑑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採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徵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轉讓。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禁止買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檔案複製件的交換、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託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位化等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籤訂委託協議,約定服務的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並對受託方進行監督。
受託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複製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
檔案館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為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智慧財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第三十條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並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範圍內發行。
檔案研究人員研究整理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位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並採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三十七條 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位化。已經實現數位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 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第四十條 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檢查時,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檢查有關庫房、設施、設備,查閱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記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洩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利益,不得洩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後,不採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
第四十九條 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檔案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運送、郵寄、攜帶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傳輸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沒收、阻斷傳輸,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沒收、阻斷傳輸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檔案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修訂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檔案是歷史的真實記錄,做好檔案工作是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事業。檔案法實施30多年來,對加強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維護國家檔案資源安全,服務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和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黨中央、國務院對檔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檔案法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部署已不相適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也提出了許多有關檔案法修改的提案、議案。檔案法修訂勢在必行。
2007年,國家檔案局啟動檔案法修訂工作,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檔案法修訂先後被列入2018年國務院和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六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檔案法修訂草案,李克強總理籤署議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9年10月2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檔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6月20日表決通過。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檔案法修訂始終堅持政治導向、問題導向、開放導向,根據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任務,突出檔案工作的政治定位,理順檔案工作體制機制,優化檔案科學管理、安全管理和開放利用有關制度,完善檔案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是一次全面的優化和升級。修訂後的檔案法從原來的6章27條擴展到8章53條,新增了「檔案信息化建設」和「監督檢查」兩個專章,為檔案工作變革與轉型、創新與發展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理順體制機制,有利於為全國檔案工作有效開展集聚新優勢
明確提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檔案事業發展的經費。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要求,將原法中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檔案主管部門」,既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各級檔案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責,又有效適應地方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有助於將黨管檔案工作的體制優勢發揮出來。在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的前提下,要求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有效兼顧各行各業檔案工作的特殊性,體現檔案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
(二)健全制度設計,有利於推進檔案管理提質增效
明確檔案法的適用範圍和應當納入歸檔範圍的材料。要求檔案形成單位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時歸檔並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並增加了發生變動或者撤銷、合併等情形時移交檔案的規定。要求檔案館按照規定接收檔案,不得拒絕,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在國家所有的檔案之外,對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檔案提出了具體要求,並為這些檔案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設計了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幫助解決的有效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啟發,增加了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針對近年來檔案寄存、數位化等檔案服務蓬勃發展的新情況,增加了籤訂委託協議、約定服務內容、遵守安全保密規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並增加了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適應新載體檔案的管理模式,將檔案出境的形式擴展為運送、郵寄、攜帶出境和通過網際網路傳輸出境,要求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加大開放力度,有利於提升檔案服務便利性和覆蓋面
明確規定一切社會主體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進一步為檔案的開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條件,增加檔案館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為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規定。將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從30年縮短至25年,同時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要求檔案館通過多種方式發揮文化宣教功能,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協作、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與此同時,明確向檔案館移交前後檔案開放審核的主體,科學劃分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承擔方式,增加關於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責任、公民的救濟途徑和檔案主管部門處理投訴的法律義務等方面的規定,形成了一整套促進檔案開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四)構建安全管理體系,有利於築牢檔案資源安全新防線
要求檔案館和檔案形成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設施、設備;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發現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洩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並對電子檔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五)推動信息化建設,有利於開闢檔案管理現代化新路徑
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本次修訂在總結檔案信息化建設實踐需要和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新增一章,對電子檔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統建設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位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規定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對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數字檔案館、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的建設提出要求。
(六)強化監督檢查,有利於為細化落實法律責任明確新舉措
監督檢查和違法案件處理是檔案工作實踐的一個短板。為解決這一問題,規範行政權力的行使,新修訂的檔案法列舉出監督檢查的6類事項,對檔案主管部門和檔案工作人員開展監督檢查的措施手段及應當遵守的規則作出明確規定。賦予一切單位和個人向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舉報檔案違法行為的權利,要求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此外,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擴充,根據檔案工作實踐,對給予處分和處罰的事項進行了局部調整,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數額幅度,增加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七)增強科技人才保障,有利於為檔案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增添新動能
檔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檔案整理、保護、鑑定、編研等工作都需要有先進的科學技術和一支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作為支撐。新修訂的檔案法規定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明確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規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等。這些新要求將為檔案事業創新發展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