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簡介:
在1964年,芬蘭首都赫爾辛基召開的第18屆世界醫學大會首次採納所以命名為《赫爾辛基宣言》。宣言是涉及人體醫學研究的國際性通用倫理原則,是繼《紐倫堡法典》後第二個關於人體試驗的國際文件。因其繼承了《紐倫堡法典》研究者保護受試者權益的義務,用知情同意取代自願同意,首次明確代理同意的概念擴大研究的範圍,並且首次提出倫理委員會和出版倫理要求,從而形成國際性倫理原則的架構以保護大眾健康。
作為國際性通用的倫理原則,世界醫學會(簡稱:WMA)是宣言被普遍接受和具有約束力的基礎。WMA成立於1947年,是代表全球醫生的國際性組織由世界各國的醫學會合併組成,中國的代表是中華醫學會。世界醫學會的使命是保證醫生的獨立性,制定醫生道德行為和關懷的最高標準以服務人類。在醫學倫理政策方面WMA還制定了《日內瓦宣言》-現代希波克拉底宣言,是醫學界行業道德倡議書;《東京宣言》-醫生預防酷刑指南;《臺北宣言》-平衡應用健康資料庫、大數據和生物樣本庫研究時的個人權利。其中《日內瓦宣言》是每一位醫學生入學和畢業時的誓詞。
大多數臨床研究的從業者是從2003年NMPA GCP的附錄1中了解和熟悉宣言的內容。NMPA GCP附錄1中的宣言是2000年10月在愛丁堡召開的第52屆世界醫學大會頒布,2008年、2013年宣言歷經兩次重要的更新,現行文件為2013年10月在巴西福塔萊薩召開的第64屆世界醫學大會頒布的文件。因為NMPA GCP附錄中引用2000年版文件,日常實踐中具體應用哪個版本文件有時候會產生誤區。
赫爾辛基宣言適用2013年版本:
首先明確,宣言適用2013年版本。作為宣言的制定者,世界醫學大會聲明當前版本(2013年版)是唯一官方版本,既往版本均被替換,除非特定的歷史原因不應使用或引用。
2018年NMPA發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修訂案徵求意見稿),在起草說明中表述「鑑於《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版本不斷更新,不在附《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內容,而將其作為總體的原則性要求」
宣言內容變化-曾經的那些爭議:
赫爾辛基宣言作為國際通用的倫理原則,但也不是「絕對真理」。WMA定期重審和更新宣言的內容,2000年版後有2002年及2004年有兩次解釋說明、2008年及2013年兩次重大更新,回顧宣言更新內容也能看出WMA在面對質疑和爭議時的糾正過程。
1)首先是醫生,然後才是研究者。
臨床醫療是醫生向患者提供臨床醫學照顧的過程,臨床研究是醫生獲得信息的過程。赫爾辛基宣言援引日內瓦宣言「病人的健康必須是我們首先考慮的事」來約束醫生,但又表述「醫學的進步以研究為基礎,一定程度上有賴於以人作為受試者的試驗」。當醫生作為研究者,同時承擔臨床醫療和臨床研究任務時其醫療決策過程中會存在倫理衝突,是患者健康重要?還是獲得信息重要?由其是存在經濟利益衝突和知識利益衝突時,醫生有可能會被質疑未向患者提供最佳治療方案。
在2013版宣言中增加的第八條「若醫學研究的根本目的是為產生新的知識,則此目的不能凌駕於受試者個體的權利和利益之上。」和第14條 「當醫生將醫學研究與臨床醫療相結合時,只可讓其患者作為研究受試者參加那些於潛在預防、診斷或治療價值而言是公正的,並有充分理由相信參與研究不會對患者健康帶來負面影響的研究」。新增內容平衡了臨床醫療和臨床研究之間的倫理衝突,首先是醫生,然後是研究者。只有在公正且相信研究不會給患者健康帶來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才能做出讓患者參加臨床研究的決策。
2)安慰劑使用的爭議:
2000年版宣言第29條從發布開始就形成爭議,其內容為:「新方法的益處、風險、負擔和有效性都應當與現有最佳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作對比。這並不排除在目前沒有有效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存在的研究中,使用安慰劑或無治療作為對照」。
在倫理規則的發展史中「塔斯基吉梅毒試驗」是重大倫理過失案例。該項目從1936年持續開展至1972年,在青黴素等有效治療方法常規應用的情況下隱瞞當事人40年。2000年版宣言第29條的因其獨斷的表述不存在有效的方法或新方法必定獲得成功的結果而被科學界廣泛質疑,發達國家的研究者可以利用其技術壁壘在欠發達的國家施行安慰劑對照研究項目,有可能造成當代「塔斯基吉」試驗項目。
WMA在2002年第53屆世界醫學大會上對2000年版文件發布解釋說明,「茲重申在使用安慰劑對照的研究中必須最大限度的保護受試者,並且一般而言這種方法只有在沒有證明確切的療法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然而安慰劑對照研究在如下情況下也可能在倫理學上被接受,即使現有的治療方法可用:當特別關注研究方法的科學性等原因時,有必要應用安慰劑對照來決定預防、診斷和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或者當預防、診斷或治療方法需在細微的條件下進行研究,並且使用安慰劑的患者不會遭受其他一系列的或者不可逆的風險。」
不知何種原因,2003年NMPA GCP中並未引用WMA在2002年解釋說明內容。但在倫理審查實踐中評估使用安慰劑的基礎是與拒絕治理或延遲治療相比的風險變化。如在糖尿病臨床研究中不超過6個月的安慰劑治療被認為是合適的,獲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能被監管部門審批接受。監管部門制定的臨床研究用對照藥品的一次性進口程序可以在我們國家施行的臨床研究過程中同步國際先進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從而避免倫理審查衝突。
3)取消向受試者分享研究結果要求:
2008年版文件第33條,「研究結束時,參加研究的病人應被告知研究的結果,分享由此獲得的任何受益,例如獲得本次研究確定的有益幹預措施或其他相應的治療或受益」。其執行性較差,2013年版文件中取消相應的要求,但仍要求利用結果發表使公眾了解研究結果。
宣言引領的研究程序的變化:
在藥品研發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指導原則的內容均來源於宣言,並與宣言保持一致。宣言的定期審查和更新過程中也相應的改變了臨床研究的過程,如:
1)臨床試驗登記:
2008年版文件第19條,「在招募第一例受試者之前,每一項臨床試驗都必須在公開可及的資料庫中註冊。」
2012年11月1日,藥審中心開通「藥物臨床試驗登記和信息公示平臺」。2013年9月26日,NMPA2013年第28號公告要求凡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臨床試驗批件並在我國進行臨床試驗(含生物等效性試驗、PK試驗、I、Ⅱ、Ⅲ、Ⅳ期試驗等)均應在平臺登記與信息公示,並明確登記時限要求。
2)拓展治療:
2013年版文件第22條,「臨床試驗中,研究方案還必須描述試驗後如何給予適當的安排。」第34條,「在臨床試驗開展前,申辦方、研究者和主辦國政府應制定試驗後規定,以照顧所有參加試驗,並仍需要獲得在試驗中確定有益的幹預措施的受試者。此信息必須在知情同意過程中向受試者公開。」
2017年12月15日,NMPA公開徵求《拓展性同情使用臨床試驗用藥物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2019年8月22日,NMPA公開徵求《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監管部門通過制定藥物臨床試驗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拓展管理規定,滿足大眾臨床急需的用藥需求,並保護受試者權益。
3)利用人體材料和數據開展研究的倫理要求:
2000年版文件明確人體醫學研究包括人體本身和相關數據或資料的研究。第21條中要求尊重受試者保護自身的權利,儘可能的採取措施保護受試者的隱私。2008版文件和2013年版文件中增加倫理審查要求,「對於使用可辨識的人體材料或數據的醫學研究,通常情況下醫生必須設法徵得對收集、分析、存放和/或再使用這些材料或數據的同意。有些情況下,同意可能難以或無法獲得,或者為得到同意可能會對研究的有效性造成威脅。在這些情況下,研究只有在得到一個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後方可進行。」
4)出版倫理義務範疇的擴大:
發表研究結果時,2000年版文件要求作者和出版社承擔倫理責任。2008年版文件要求作者、編輯和出版者有倫理義務。2013年版文件要求研究者、作者、申辦方、編輯和出版者均有對研究成果的發表倫理義務。
在藥品、醫療器械研發領域的法律法規或指導原則的內容均源自宣言,並與宣言保持一致。在臨床研究實踐的必備文件,如:研究方案、倫理審查批件、總結報告等也會聲明遵從宣言開展研究。最後附2013年版文件全文,共同回顧下宣言的內容。
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
涉及體受試者的醫學研究倫理原則
1964年6月第18屆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芬蘭通過,修訂於:
第29屆世界醫學大會,東京,日本,1975年10月
第35屆世界醫學大會,威尼斯,義大利,1983年10月
第41屆世界醫學大會,香港,1989年9月
第48屆世界醫學大會,西蘇瑪錫,南非,1996年10月
第52屆世界醫學大會,愛丁堡,蘇格蘭,2000年10月
第53屆世界醫學大會,華盛頓,美國,2002年(增加解釋說明)
第55屆世界醫學大會,東京,日本,2004年(增加解釋說明)
第59屆世界醫學大會,首爾,韓國,2008年10月
第64屆世界醫學大會,福塔萊薩,巴西,2013年10月
前言
1、世界醫學會(WMA)制定《赫爾辛基宣言》,是作為關於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包括對可確定的人體材料和數據的研究,有關倫理原則的一項聲明。
《宣言》應整體閱讀,其每一段落應在顧及所有其他相關段落的情況下方可運用。
2、與世界醫學會的授權一致,《宣言》主要針對醫生。但世界醫學會鼓勵其他參與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的人員採納這些原則。
一般原則
3、世界醫學會的《日內瓦宣言》用下列詞語約束醫生:「我患者的健康是我最首先要考慮的。」《國際醫學倫理標準》宣告:「醫生在提供醫護時應從患者的最佳利益出發。」
4、促進和保護患者的健康,包括那些參與醫學研究的患者,是醫生的責任。醫生的知識和良心應奉獻於實現這一責任的過程。
5、醫學的進步是以研究為基礎的,這些研究必然包含了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
6、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其基本目的是了解疾病的起因、發展和影響,並改進預防、診斷和治療幹預措施(方法、操作和治療)。即使對當前最佳幹預措施也必須通過研究,不斷對其安全性、效果、效率、可及性和質量進行評估。
7、醫學研究應符合的倫理標準是,促進並確保對所有人類受試者的尊重,並保護他們的健康和權利。
8、若醫學研究的根本目的是為產生新的知識,則此目的不能凌駕於受試者個體的權利和利益之上。
9、參與醫學研究的醫生有責任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健康、尊嚴、公正、自主決定權、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受試者的責任必須由醫生或其他衛生保健專業人員承擔,決不能由受試者本人承擔,即使他們給予同意的承諾。
10、醫生在開展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時,必須考慮本國倫理、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規範和標準,以及適用的國際規範和標準。本《宣言》所闡述的任何一項受試者保護條款,都不能在國內或國際倫理、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規範和標準中被削減或刪除。
11、醫學研究應在儘量減少環境損害的情況下進行。
12、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必須由受過適當倫理和科學培訓,且具備資質的人員來開展。對患者或健康志願者的研究要求由一名能勝任的並具備資質的醫生或衛生保健專業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13、應為那些在醫學研究中沒有被充分代表的群體提供適當的機會,使他們能夠參與到研究之中。
14、當醫生將醫學研究與臨床醫療相結合時,只可讓其患者作為研究受試者參加那些於潛在預防、診斷或治療價值而言是公正的,並有充分理由相信參與研究不會對患者健康帶來負面影響的研究。
15、必須確保因參與研究而受傷害的受試者得到適當的補償和治療。
風險、負擔和獲益
16、在醫學實踐和醫學研究中,絕大多數幹預措施具有風險,並有可能造成負擔。
只有在研究目的的重要性高於受試者的風險和負擔的情況下,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才可以開展。
17、所有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項目在開展前,必須認真評估該研究對個人和群體造成的可預見的風險和負擔,並比較該研究為他們或其他受影響的個人或群體帶來的可預見的益處。
必須考量如何將風險最小化。研究者必須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評估和記錄。
18、只有在確認對研究相關風險已做過充分的評估並能進行令人滿意的管理時,醫生才可以參與到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之中。
當發現研究的風險大於潛在的獲益,或已有決定性的證據證明研究已獲得明確的結果時,醫生必須評估是繼續、修改還是立即結束研究。
弱勢的群體和個人
19、有些群體和個人特別脆弱,更容易受到脅迫或者額外的傷害。
所有弱勢的群體和個人都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
20、僅當研究是出於弱勢人群的健康需求或衛生工作需要,同時又無法在非弱勢人群中開展時,涉及這些弱勢人群的醫學研究才是正當的。此外,應該保證這些人群從研究結果,包括知識、實踐和幹預中獲益。
科學要求和研究方案
21、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必須符合普遍認可的科學原則,這應基於對科學文獻、其他相關信息、足夠的實驗和適宜的動物研究信息的充分了解。實驗動物的福利應給予尊重。
22、每個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項目的設計和操作都必須在研究方案中有明確的描述。
研究方案應包括與方案相關的倫理考量的表述,應表明本《宣言》中的原則是如何得到體現的。研究方案應包括有關資金來源、申辦方、隸屬機構、潛在利益衝突、對受試者的誘導,以及對因參與研究而造成的傷害所提供的治療和/或補償條款等。
臨床試驗中,研究方案還必須描述試驗後如何給予適當的安排。
研究倫理委員會
23、研究開始前,研究方案必須提交給相關研究倫理委員會進行考量、評估、指導和批准。該委員會必須透明運作,必須獨立於研究者、申辦方及其他任何不當影響之外,並且必須有正式資質。該委員會必須考慮到本國或研究項目開展各國的法律、法規,以及適用的國際規範和標準,但是本《宣言》為受試者所制定的保護條款決不允許被削減或刪除。
該委員會必須有權監督研究的開展,研究者必須向其提供監督的信息,特別是關於嚴重不良事件的信息。未經該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不可對研究方案進行修改。研究結束後,研究者必須向委員會提交結題報告,包括對研究發現和結論的總結。
隱私和保密
24、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受試者的隱私並對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知情同意
25、個人以受試者身份參與醫學研究必須是自願的。儘管與家人或社區負責人進行商議可能是恰當的,但是除非有知情同意能力的個人自由地表達同意,不然他/她不能被招募進入研究項目。
26、涉及人類受試者的醫學研究,每位潛在受試者必須得到足夠的信息,包括研究目的、方法、資金來源、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研究者組織隸屬、預期獲益和潛在風險、研究可能造成的不適等任何與研究相關的信息。受試者必須被告知其擁有拒絕參加研究的權利,以及在任何時候收回同意退出研究而不被報復的權利。特別應注意為受試者個人提供他們所需要的具體信息,以及提供信息的方法。
在確保受試者理解相關信息後,醫生或其他合適的、有資質的人應該設法獲得受試者自由表達的知情同意,最好以書面形式。如果同意不能以書面形式表達,那麼非書面的同意必須進行正式記錄並有證明人在場。
必須向所有醫學研究的受試者提供獲得研究預計結果相關信息的選擇權。
27、如果潛在受試者與醫生有依賴關係,或有被迫表示同意的可能,在設法獲得其參與研究項目的知情同意時,醫生必須特別謹慎。在這種情況下,知情同意必須由一位合適的、有資質的、且完全獨立於這種關係之外的人來獲取。
28、如果潛在受試者不具備知情同意的能力,醫生必須從其法定代理人處設法徵得知情同意。這些不具備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試者決不能被納入到對他們沒有獲益可能的研究之中,除非研究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該受試者所代表人群的健康,同時研究又不能由具備知情同意能力的人員代替參與,並且研究只可能使受試者承受最小風險和最小負擔。
29、當一個被認為不具備知情同意能力的潛在受試者能夠表達是否參與研究的決定時,醫生在設法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之外,還必須徵詢受試者本人的這種表達。受試者的異議應得到尊重。
30、當研究涉及身體或精神上不具備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試者時(比如無意識的患者),只有在阻礙知情同意的身體或精神狀況正是研究目標人群的一個必要特點的情況下,研究方可開展。在這種情況下,醫生必須設法徵得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如果缺少此類代理人,並且研究不能被延誤,那麼該研究在沒有獲得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仍可開展,前提是參與研究的受試者無法給予知情同意的具體原因已在研究方案中被描述,並且該研究已獲得倫理委員會批准。即便如此,仍應儘早從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那裡獲得繼續參與研究的同意意見。
31、醫生必須完全地告知患者在醫療護理中與研究項目有關的部分。患者拒絕參與研究或中途退出研究的決定,絕不能妨礙患者與醫生之間的關係。
32、對於使用可辨識的人體材料或數據的醫學研究,通常情況下醫生必須設法徵得對收集、分析、存放和/或再使用這些材料或數據的同意。有些情況下,同意可能難以或無法獲得,或者為得到同意可能會對研究的有效性造成威脅。在這些情況下,研究只有在得到一個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後方可進行。
安慰劑使用
33、一種新幹預措施的獲益、風險、負擔和有效性,必須與已被證明的最佳幹預措施進行對照試驗,除非在下列情況下:
在缺乏已被證明有效的幹預措施的情況下,在研究中使用安慰劑或無幹預處理是可以接受的;或者
有強有力的、科學合理的方法論支持的理由相信,使用任何比現有最佳幹預低效的幹預措施、或使用安慰劑、或無幹預處理對於確定一種幹預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必要的
並且接受任何比現有最佳幹預低效的幹預措施、或使用安慰劑、或無幹預處理的患者,不會因未接受已被證明的最佳幹預措施而遭受額外的、嚴重或不可逆傷害的風險。
要特別注意,對這種選擇必須極其謹慎以避免濫用。
試驗後規定
34、在臨床試驗開展前,申辦方、研究者和主辦國政府應制定試驗後規定,以照顧所有參加試驗,並仍需要獲得在試驗中確定有益的幹預措施的受試者。此信息必須在知情同意過程中向受試者公開。
研究的註冊、出版和結果發布
35、每項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在招募第一個受試者之前,必須在可公開訪問的資料庫進行登記。
36、研究者、作者、申辦方、編輯和出版者對於研究成果的出版和發布都有倫理義務。研究者有責任公開他們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結果,並對其報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他們的報告應遵守被廣泛認可的倫理指南。負面的、不確定的結果必須和積極的結果一起發表,或通過其他途徑使公眾知曉。資金來源、機構隸屬和利益衝突必須在出版物上公布。不遵守本《宣言》原則的研究報告不應被接受發表。
臨床實踐中未經證明的幹預措施
37、對個體的患者進行治療時,如果被證明有效的幹預措施不存在或其它已知幹預措施無效,醫生在徵得專家意見並得到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後,可以使用尚未被證明有效的幹預措施,前提是根據醫生的判斷這種幹預措施有希望挽救生命、重建健康或減少痛苦。隨後,應將這種幹預措施作為研究對象,並對評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設計。在任何情況下,新信息都必須被記錄,並在適當的時候公之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