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新健康(Healthnews21)原創作品
作者:朱萍
實習生:王鑫雪、吳竟
編輯:李欣夷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近日,21新健康接到山東昌邑一位漁農家屬的爆料稱,該漁農張鏡生(化名)因為使用沒有生產批號的假獸藥,蒙受了巨額損失,初步估計損失超過100萬元,但廠家最多只願賠付5萬元。目前理賠陷入僵局。
9月7日,上述家屬向21新健康表示,並不清楚廠家賠償5萬元的依據是什麼,目前他們想獲得進一步的賠償,但卡殼在假獸藥的鑑定上。「如果確定是假藥,他們需要賠付全部損失。目前假藥在畜牧局進行鑑定,但畜牧局說要警察要求才能化驗,而我們報警後,刑警並沒有立案,說不是投毒。」
9月9日,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帆律師向21新健康指出,漁農的具體損失需要法院鑑定,必須有依據。按《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財產損失計算】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近年來,假獸藥事件屢禁不止,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像張鏡生這樣假藥界定上存在難度,另一個重要因素則是違規成本太低。《獸藥管理條例》中,對假獸藥的定義從2004年版至2020年修訂版本,範圍有所擴大,但罰則方面並沒有太多調整,如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等。
01.畢生財富頃刻「蒸發」
8月初,張鏡生在微信群裡聽信了漁藥銷售的推銷,購買了一批漁藥用於多寶魚的紅邊爛尾等疾病治療。8月9日,他用這批新藥開始常規藥浴後,僅10分鐘,就有半數多寶魚翻了白肚皮。雖然張鏡生馬上停止了藥浴,打水充氧,但死魚還是越來越多,不到一小時,魚池裡一萬八千多斤的多寶魚悉數死亡。
張鏡生表示,此次損失預計超過100萬元,是他畢生的財富,包括自2018年7月至今25個月的飼料餵養支出67.6萬元,電費25萬元,工人工資10.5萬元等。
辛勤養殖了兩年的多寶魚竟被一瓶漁藥奪走了,張鏡生當時立刻撥通了110報警電話。市刑警隊當晚帶走了所用漁藥用於調查,漁藥公司的負責人也過來勘察了現場,表示可賠付相應損失,但只能賠付3到5萬。
據了解,張鏡生所購漁藥叫「超能金碘」,主要成分為磷酸絡合碘,每瓶體積500ml,呈白色細粉末狀。其產品包裝上顯示品牌為「鄭州愛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鄭州愛漁)『漁農』」產品,僅標註了執行標準,沒有有關部門的批准文號。
受訪者供圖
在淘寶、京東等購物平臺上搜索該產品、品牌和廠家,均未找到同款產品或該廠家的其他產品信息。
啟信寶信息顯示,鄭州愛漁為小微企業,註冊資本100萬元,由法人楊凱彬完全投資控股,成立於2018年6月,位於鄭州市金水區文化路。
21新健康致電鄭州愛漁一位銷售人員,其對「超能金碘」的假藥疑情沒有表態,並表示會找專門負責人稍後聯繫記者。但截至發稿,對方仍未聯繫21新健康。
02.沒有批准文號的「假獸藥」?
「我拿著漁藥找到鎮上相關專業人員,對方說這藥在中國獸藥信息網上查不到,也就是說根本沒有國家相關機構的認證,是假藥。」張鏡生表示。
根據獸藥專業人士建議,21新健康登陸了中國獸藥信息網,並下載國家獸藥綜合APP進行查詢。由於該產品既沒有追溯二維碼,也沒有批准文號,無法查詢到任何信息。專業人士表示,所有合格的獸藥產品品種均可以在網上查到對應批准文號,如果查詢不到,大概率就是假獸藥。
《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版本第47條給假獸藥作了定義:
第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
(一)以非獸藥冒充獸藥或者以他種獸藥冒充此種獸藥的;
(二)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獸藥處理:
(一)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審查批准而未經審查批准即生產、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而未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即銷售、進口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張鏡生家人表示聯繫過山東昌邑市畜牧局,但對方答覆:需要刑警要求鑑別,才能出具官方說明,畜牧局不接待個人。因此,張鏡生的賠償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21新健康查閱了《獸藥管理條例》,其中第56條指出,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另有律師指出,生產、銷售假獸藥屬於刑事犯罪,依據《刑法》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根據民法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律師建議:養殖戶購買獸藥產品,一定要高度重視,在正規渠道購買,並保留相關憑證(購買單、產品清單、或發票、收條等),注意憑證上應標明生產批號等信息。
使用獸藥出現問題時,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由其鑑定並固定證據。一般步驟是先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報告,由其採樣送至省一級動物疫病監測中心進行病例和病毒等檢測,開具動物死亡鑑定報告,養殖者再根據報告內容決定是否起訴。
若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還要確定是按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起訴,有些糾紛是侵權糾紛與合同違約糾紛的結合,選擇侵權糾紛賠償通常會較多。
但張鏡生表示,目前他們無法證明所購漁藥是假藥,而藥企方面只願意賠償5萬元,他完全無法接受。
對於賠償問題,楊帆向21新健康表示,具體損失並不能由漁農單方面說了算,需要他們提供證據,由法院鑑定具體金額。而藥企方面提供5萬元賠償,從法律上看,也沒有相關依據。「具體要等鑑定後,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損失賠償金額,按《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財產損失計算】來走。」
03.假獸藥事件屢禁不止
一位武漢水產養殖戶向21新健康指出,目前漁藥行業魚龍混雜,大廠家很少,小廠家滿天飛,每家在整個養殖市場上的佔有率都很低。整個漁藥市場也很不規範,相關政策執行不夠嚴格,從業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大部分是直接從事生產勞動的養殖戶。
小學文化的張鏡生的遭遇只是一個小小縮影,事實上,獸藥違法案件的數量一直居高不下。
國家農業農村部相關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共立案查處獸藥違法案件4200餘件,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8個,註銷獸藥產品批准文號255個,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160個,取締無證經營單位182個,移送公安機關案件10件,罰沒款2116餘萬元。
而僅2020年上半年,農業農村部查處的獸藥違法案件就達1.27萬件。
一般來說,使用假獸藥產品可能會導致農產品染病甚至死亡,造成農戶經濟損失。即使購買的假獸藥產品僅是沒有效果,也增加了農戶投入農產品中的生產成本,還可能因延誤救治時期而間接導致農產品受損。
2019年底,重慶市墊江縣包家鎮生豬養殖戶李某某,因使用四川一獸藥販子銷售的「非洲豬瘟試驗疫苗」,造成了2000餘頭生豬病亡,直接經濟損失數百萬元。
2019年9月,吉林農戶葛麗輝給養殖生豬注射在德惠市獸藥供應店購買的15支預防藍耳病疫苗後,導致一頭懷孕3個月的母豬流產14隻豬崽,最終死亡;另一頭懷孕2個多月的母豬流產15隻豬崽,其他豬都萎靡不振,渾身發抖,不吃食。後經德惠市動物衛生監督檢驗所檢驗,認定她所購買疫苗為假疫苗。
據了解,目前生產銷售假獸藥的案件多為團夥作案,並且已經形成了一條生產、運輸、銷售完整的產業鏈。
據官方通報案例,今年4月,廣東茂名警方成功破獲一起特大生產、銷售假獸藥案件,涉案團夥成員30人被刑拘、19人被逮捕,現場查獲假獸藥成品10噸,半成品及生產原材料共50多噸,涉案總價值達1100多萬元。
今年6月,運城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位於鹽湖區馮村鄉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從事生產假劣獸藥活動。該局經突擊檢查,查獲一批假獸藥產品,貨值達65.91萬元。因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大部分農戶在養殖動物染病或死亡時,會選擇掩埋等正確方式來處理,但是不排除部分農戶會通過非正常渠道銷售這類養殖動物來止損,而染病動物一旦流入市場,就會引起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出現人染病的情況。因此,假獸藥產品的使用極有可能危害人類的健康。
上述案件中,生產銷售的假獸藥規模較大,涉案金額也龐大,一旦全部流入市場,則意味著大量農副產品會受到了汙染,不僅會造成農戶的經濟損失,也極有可能引起食品安全問題,危害人類健康。
儘管農業農村部表示會不斷加大獸藥監督執法力度,嚴格貫徹落實獸藥違法行為從重處罰規定,各級相關部門也積極開展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假獸藥的專項行動,但對於像張鏡生這樣因假獸藥而遭受巨大損失的農戶來說,依靠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常常面臨無法追回損失或追回損失畸低的難題。
04.停滯在2004年的獸藥管理條例
據了解,查處生產、銷售假獸藥的違法行為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前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後者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在我國,生產、銷售假獸藥的行為一經查處,將會面臨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的也會面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時,除面臨刑事制裁外,還將處以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
據了解,有些生產銷售假獸藥的團夥,會直接將已過期、本應銷毀的獸藥通過浸泡藥水、風機加熱、撕掉標籤、製成白瓶藥等方式轉賣出去。而有的團夥則直接用顏料兌水、添加違禁物品、謊稱高科技、在包裝上添加英文字母等方式來降低生產成本,提高銷量。
獸藥制假販假的現象屢禁不止。有業內人士指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違規成本太低。
現行《獸藥管理條例》是在2004年發布的,後歷經了幾次修訂,對獸藥假藥範圍有所擴大,但相關處罰力度方面調整並不多,而是繼續使用其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
因此,早在幾年前就有專家呼籲,將《獸藥管理條例》修訂為《獸藥法》,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提高對假獸藥的管控力度。而加強對農戶的普法教育,提高農戶對於假獸藥的辨識能力也至關重要。同時,立法也應當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責任的強化,避免畜牧局等職能部門不作為,也應當從拓寬農戶申訴渠道,提高案件審理效率,並盡力提高賠償的數額,將生產、銷售假獸藥的行為徹底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