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鹹寧一涉黑案由二審法院副庭長一審,法院回應:不影響上訴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11月19日)有媒體報導說,湖北鹹寧一涉黑案的(兄弟)兩被告,一審均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然而,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竟然是二審法院的刑一庭副庭長。更讓人驚詫的是,法院竟然對此回應稱,這並「不影響上訴」。報導稱,湖北省鹹寧市赤壁市法院在8月審理的一起涉黑案,審判長為掛職該院副院長的一名法官,而這名法官在今年6月已被鹹寧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赤壁法院的上級法院——鹹寧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的副庭長。
這種顯見的悖逆法理、違背法律精神及其規定的行為出自一家地方法院,其所在地的法治狀況如何,值得細究。因為這樣一起案件,從立案到公訴,從庭審到判決,其間公訴人、律師等訴訟參與者乃至法院審委會,都沒有意識到由上訴(二)審法院的法官來充任初(一)審法院主審法官有什麼「不妥」,或者意識到了沒有當回事而提出,或者提出被無視或忽視,由此才可至一審判決之後竟還認為「不影響上訴」的荒誕結果。
設立程序法的意義之一,就是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其中主要是被告人的權利。為此,法律賦予被告人及其律師的一項重要權利,就是可以請求庭審法官迴避。而實際上,像上述這種顯見「不妥」的做法,作為「知法」的法律執行機構,自應在庭審法官安排上將此「瑕疵」剔除在外,不能「帶病」開庭,更不能懷有僥倖心理進入法庭審理階段,視被告及其律師是否主張權利而決定調整庭審法官與否。
在此,任何有關上述參與初(一)審的這名主審法官,雖是上訴(二)審法院的法官,但此案的上訴(二)審庭審並不一定由該法官出任庭審法官,因而「不影響上訴」的辯解都是違背法律精神及其規定的。程序法的「繁文縟節」,從法律所要實現的實質正義的角度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法的意義,恰在這些看似繁文縟節的細節當中,並且也正是以這些繁文縟節來保證當事人的權利,以此排除和杜絕一切給當事人權利帶來損害的「可能」。
程序法的立法原旨之一,就是在訴訟程序上排除任何損害當事人權利的「可能性」。否則,法官迴避制度的設立就毫無必要。因為任何以法定理由而被要求迴避的庭審法官,都只是在形式上具備不利當事人權利行使的「可能性」。當然,這種「可能性」的現實翻版,都是法律所禁止或予以制裁的行為。
在此,也有必要思忖一下官員「掛職」中的職務行為以及責任承擔問題。類似法院、檢察院上下級單位之間的關係,並非像其他上下級單位之間那麼簡單。因此,官員的「掛職」安排,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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