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核心其實就一個:
具體來說,就是被家暴而訴諸離婚,為何法院還要求調解?
是不是法院有黑幕?
我覺得從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法院應該是沒有太大的問題的。
這裡從兩個角度來解釋一下為什麼離婚訴訟要這麼麻煩。
不調解還不行!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你看,必須要先調解。
調不調解成是一回事,但是規定動作還是要做的。這也是為什麼法官在收到離婚案件先要雙方調解的原因。
離婚的根本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這條的規定,因為家庭暴力導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必須滿足調解無效這個前提條件。
這裡需要排除一個誤區,那就是家暴就一定會離婚。
家暴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
所以,即使家暴了,夫妻感情還沒破裂,還能調解成功的話,依然不會判決離婚……
我們的立法者為了維護婚姻穩定也是操碎了一顆老母親的心……
這是理論上的情況。
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證據問題。
雖然說家暴是離婚的有利條件,但是如何證明家暴呢?
這就考驗被害人在平時時候搜集證據的能力了,一般來說,在被家暴後報警、求助居委會、婦聯等,都能作為證據提交。
但具體到本案中,家暴的證據還是比較明顯的,畢竟檢察機關都已經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了。
所以,法院判決離婚也並無不妥。
時間慢了點,沒必要大驚小怪。
畢竟離婚訴訟,必須要離婚雙方同時到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而且不知道檢察機關有沒有逮捕女子的丈夫,有的話,那麼拖時間是必然的,以此攻擊法院,法院估計也很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