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發布5起危害食藥安全典型案例 一人被判無期

2020-12-19 瀟湘晨報

湖北日報訊(記者楊康、通訊員蔡蕾、實習生黃隆和)9月17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我省法院審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情況,並發布有關典型案例。

省法院副院長張忠斌介紹,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一審案件302件573人,已審結269件,判處罪犯488人,涉案食品藥品總金額達9564萬餘元,判處財產刑總金額1.046億餘元,追繳違法犯罪所得1945萬餘元。

「當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呈現出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網上網下相互交織勾連、多種犯罪手段組合實施等特點。」省法院刑三庭庭長楊志斌在對近年來的相關案例進行調研後發現,在部分危害食藥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組成分工明確、結構穩定的犯罪團夥,在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藥品的生產、倉儲、營銷、運輸等環節相互配合,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的犯罪鏈條。此外,製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藥品還與虛假宣傳詐騙、非法傳銷等多種犯罪活動交織,更具欺騙性、迷惑性、危害性。

據介紹,省法院制定出臺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指導意見》,要求全省法院嚴格適用法律,從嚴懲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加大財產刑的判處與執行力度,用足、用好罰金、沒收財產、禁止令、從業禁止等刑罰手段,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同時也要避免以罰代刑,並採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繳違法犯罪所得,堅決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2年,李某私刻「瀘州原池酒廠」、「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茅山酒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印章各一枚,用於湖北枝城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白酒。李漢雄通過購進食用酒精、基酒、食品添加劑等原材料,由王順強、沈金宏將原材料與水按照一定比例勾兌調配,組織工人將上述勾兌白酒灌裝成百年老窖、盛世郎酒、賴家老醬酒(1949)等共60個品種的固態法白酒,後由銷售人員通過糖酒交易會、上門推銷等方式推銷。2012年至2015年,湖北枝城酒業有限公司向全國18個省68個縣市銷售白酒,金額共計10750397元。

法院認為,李某等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在生產白酒過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並予以銷售,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決定判處李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王某等3人7年-10年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

案例二:謝某等人銷售假藥案

2013年11月,被告人謝某在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網上購買「非洲野牛」「強立寶」「男不倒」「東方強腎1號」等打著保健食品名義的「藥品」,並於11月28日用自己的身份證註冊了「xiewei518888」淘寶店銷售購進的上述「藥品」。其後不久,謝某發現上述「藥品」均為號稱和「偉哥」成分差不多且具有一定壯陽效果的男性性保健品假藥。為提升銷量,謝某又於2014年4月6日用其妻身份證註冊了「萬壽堂保健店」淘寶店同步銷售以上假藥。兩家淘寶店銷售假藥成功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146萬餘元。

法院認為,謝某等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決定判處謝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8萬元;判處謝某1等2人有期徒刑3年、3年4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三:何某等十四人銷售假藥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何某在獲取全國部分糖尿病患者身份信息後,購買假冒吉林省東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監製的假藥「糖尿樂」膠囊,銷售給全國各地的糖尿病患者。在銷售過程中,何某給糖尿病患者郵寄免費假藥「糖尿樂」膠囊和宣傳冊,誘導糖尿病患者通過宣傳冊上虛構的中國人民解放軍301醫院糖尿病專科的張澤光、陳學禮主任的電話號碼進行諮詢。糖尿病患者經誘導同意購買後,張某等人通過QQ將患者信息反饋到位於湖北省漢川市的倉庫,由漢川通過順豐快遞、德邦物流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向患者寄送。何某組織上述被告人向糖尿病患者銷售假藥「糖尿樂」膠囊金額共計人民幣494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藥而組織、招募人員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某等人明知何夢力銷售的「糖尿樂」膠囊是假藥,仍然實施提供廣告宣傳、冒充醫院工作人員進行銷售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決定判處何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93萬餘元;判處張某等人有期徒刑拘役6個月到有期徒刑8年,並處相應數額罰金。

案例四:鄭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2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鄭某以親戚、朋友等關係為紐帶,發展形成了以其為核心,相對固定的生產、銷售死豬肉的十餘人犯罪團夥,從仙桃市、枝江市、荊州市荊州區等地低價購入死因不明的豬進行屠宰加工,將死豬肉偽裝成新鮮「羊肉」,銷售到荊州市公安縣、江陵縣、沙市區、洪湖市及天門市、仙桃市、廣水市等地,累計收購死豬金額10.6035萬元,加工死豬肉約1.6182萬斤,銷售金額21.0369萬元,獲取銷售毛利10.433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等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判處鄧某有期徒刑3年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判處吳某等9人有期徒刑1年到1年5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相應數額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鄭某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職業。

案例五:周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2月,被告人周某在經營武漢市江漢區長生鮮牛肉商行期間,指使商行員工即被告人王某在位於武漢市礄口區常碼頭132號的加工點加工牛肚、牛筋、牛百葉、花肚等食品時,在浸泡上述食品的水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甲醛,並由被告人周某駕駛車輛將上述添加了甲醛的食品從加工點運至商行對外進行銷售,非法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1967元。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等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決定判處周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分別判處王某、周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2年,並處相應數額罰金。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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