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研人員科技成果省內轉化的認定及
職稱評聘工作實施細則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吉林省關於激勵科研人員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的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為規範我省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貢獻科研人員的職務成果認定及職稱評審、職務聘任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屬省內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並在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貢獻的科研人員(不含離退休人員、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均可依據本《細則》規定程序申報認定和參評。
第三條 凡申報享受《暫行辦法》中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破格評聘的科研人員,須先按程序申報職務成果認定,其認定結果經核定確認類別後,方可對照本《細則》規定的辦法和程序進行破格評聘,並享受職務聘任政策。其他未達到認定條件人員,須按年度全省職稱評聘工作部署意見要求,在申報正常評審時提交相關材料,經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在正常評審時享受相關評聘政策。
第一章 認定的申報推薦
第四條 每年上半年統一組織科研人員的職務成果認定工作,對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條件的認定結果,經核定後確認類別,作為本年度科研人員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職稱評審和職務聘任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申報成果認定的科研人員應滿足《暫行辦法》規定的利稅條件,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在科研工作中,個人自主研發或在創新團隊中主持或參與研發項目,取得具有實用價值的專利技術、攻關技術、關鍵技術等重要成果的;
2.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個人自主研發、投資、轉化或在創新團隊中主持或參與自主研發、投資、轉化成果,並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產業;
3.在科技成果轉化中,通過轉讓、出售、合作等方式,利用他人資金或採取法定方式合資推廣、應用、轉化自主研發成果,並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產業;
4.在科技成果轉化中,通過引進、中介等方式,合法轉化他人研發成果,並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產業;
5.採取其他合法方式,自主或主持參與科技創新、研發和成果應用、轉化活動。
第六條 申報成果認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科研人員成果轉化認定表》;
2.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3.證明申報人身份的單位編制本或聘用合同複印件;
4.單位正式推薦報告;
5. 近三年申報人員相關科研工作總結;
6. 近三年單位財務憑證複印件;
7. 近三年單位財務報表及財務部門核算複印件;
8. 近三年申報人員研發或轉化投入明細複印件;
9.申報人員科技成果鑑定證書、專利證書等成果類獎項證明材料及個人排位名次證明材料複印件;
10.申報人員技術轉讓、出售、合作、引進、中介合同文書等成果轉化類證明材料複印件;
11. 近三年申報人員轉化收益或第三方轉化收益專項審計報告複印件;
12.以上材料須編排目錄,統一裝訂成冊一式五份,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 申報人員按規定填報相關材料後,向本單位提出職務成果認定申請。
第八條 申報人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對申報人員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報人員近三年的職務科研業績和成果轉化情況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報所屬科技主管部門審核。
第九條 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推薦報送省科技廳認定。省直屬企事業單位(部門)和駐長企業直接推薦報送省科技廳認定。
第二章 認定的評估及分類
第十條 省人社廳和省科技廳共同負責組建全省科研人員職務成果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人事處。全省科研人員職務成果認定委員會對申報成果認定科研人員進行考核認定。
第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由科技、經濟、金融、工商、稅務、財政以及相關領域專家等組成。認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全體評委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認定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重點對科研人員的科研項目、研發業績和成果轉化情況等進行核算認定。對確需必要的,認定委員會將對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及相關資料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對申報人員的成果轉化效益計算,在成果轉化收入中,扣除研發投入(包括人員薪金、材料及試驗等費用),按參加該項目的全體人員計算平均數,分別乘以當量係數作為個人取得效益數額。項目主持人當量係數為5,主要完成人(其餘前2名)當量係數3,其餘人員當量係數1。按創新團隊計算利稅的,只計算扣除研發投入後成果轉化的淨收入。
第十四條 根據認定委員會提出的認定意見,並結合其他未達到認定條件人員情況,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定分類為七類:
1.一類為近三年職務成果取得利稅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5000萬元以上創新團隊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2.二類為近三年職務成果取得利稅60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3000萬元以上創新團隊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3.三類為近三年職務成果取得利稅30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1500萬元以上創新團隊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4.四類為近三年職務成果取得利稅20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1000萬元以上創新團隊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5.五類為近三年職務成果取得利稅10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1000萬元以上創新團隊中的第4名以後的參與完成人;
6.六類為近三年職務成果取得利稅5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500萬元以上創新團隊中的參與完成人。
7.七類為近三年職務成果未達到以上條件的個人或創新團隊中的參與完成人,以及未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科研人員。
第三章 職稱評審聘任
第十五條 凡在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貢獻的科研人員,根據其核定類別結果,在參加年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聘時,可按照本《細則》規定享受相關傾斜政策。
第十六條 職務成果認定為一至三類的科研人員,可按以下政策參加年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評聘:
1.可不受學術技術著作、論文和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限制;
2.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規定的標準條件限制;
3.認定為一類的科研人員,可按照規定程序直接破格參評相應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事業單位中已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但未聘任到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一類科研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程序申請崗位特設,實行超崗位聘任;事業單位中已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已聘到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一類科研人員,在符合年度全省二、三級崗位申報評審條件下,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程序直接推薦申報,評審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4.職務成果認定為二類的科研人員,可按照規定程序直接破格參評相應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事業單位中已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但未聘任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二類科研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程序申請崗位特設,實行超崗位聘任;事業單位中已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已聘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二類科研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直接聘任到五級崗位;
5.職務成果認定為三類的科研人員,可按照規定程序直接破格參評相應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事業單位中已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但未聘任到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三類科研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程序申請崗位特設,實行超崗位聘任;事業單位中已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已聘到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三類科研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直接聘任到八級崗位;
6.經破格評審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上述人員,不受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核定職務級別和崗位數額限制,按照規定程序實行超職務級別和超崗位聘任。符合崗位特設聘任條件的以上人員,須按照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正式行文報主管部門和同級人社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崗位特設超崗聘任手續。
第十七條 職務成果認定為一至三類科研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評審,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門組建全省有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評審委員會,採取單獨組織申報審核、單獨組建評審委員會、單獨組織專家評審、單獨審核認定的方式進行專門評審認定。
第十八條 核定類別為四至七類科研人員,可按以下政策參加年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正常評聘:
1.職務成果認定為四類的科研人員,可相應免除論文和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限制條件,其科技成果轉化實際效益將作為參評依據,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2.職務成果認定為五類的科研人員,可相應免除論文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限制條件,其科技成果轉化實際效益將作為參評依據,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3.職務成果認定為六類的科研人員,可相應免除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限制條件,其科技成果轉化實際效益將作為參評依據,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4.職務成果認定為七類的科研人員,其研究成果或成果轉化效益將作為評聘參考指標,同等條件下予以傾斜。
5.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上述人員,在年度競聘相應專業技術崗位時,同等條件下單位優先聘任。經高等院校評聘委員會通過的上述人員,由單位直接聘任。
在申報年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正常評聘時,四至六類人員須按年度全省職稱評聘工作要求,填報《吉林省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評審表》及相關材料,並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中的3—12項一併報送相關材料。七類人員在填報《吉林省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評審表》及相關材料基礎上,一併提供本人可享受傾斜政策的佐證材料即可。
第十九條 全省有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評審工作,由全省職稱評審工作部署會議統一部署開展。符合申報破格評審條件的科研人員須按照年度職稱評審工作要求及《吉林省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評審工作規範(暫行)》(吉人社〔2012〕117號)和本《細則》規定填報相關材料,提供個人《吉林省科研人員成果轉化認定表》,並按程序逐級申報、審核、參評。
第二十條 國家已實行「以考代評」或「考評結合」的專業技術資格,不納入破格評審範圍。
第二十一條 申報破格評審的一至三類科研人員,經評委會評審認定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核准、公示、發證。
第二十二條 申報正常評審的四至七類科研人員,通過相應系列(專業)評委會評審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規定程序統籌核准、公示、發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開闢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扶持培養「綠色通道」,是職稱工作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有關部門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掌握條件標準,凡發現弄虛作假,提供假業績、假證明、違反規定程序和隨意降低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有關規定通報批評、追究責任和嚴肅處理,並三年內不再受理認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