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並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並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籤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標方法和標準;
(四)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五)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採購人委託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
第五十九條投標文件報價出現前後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
(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修正後的報價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投標人確認後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確認的,其投標無效。
第六十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六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六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徵詢採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複製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並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六十三條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籤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採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六十四條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後,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籤署前,經覆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噹噹場修改評標結果,並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籤署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溝通並作書面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認後,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採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並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幹預的;
(四)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六十八條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
採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並列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採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採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九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採購人採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七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一條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籤訂書面合同。所籤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採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籤訂合同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包括採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採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採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採購人應當及時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採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併存檔。
第七十五條採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並按照採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採購資金。對於中標人違反採購合同約定的行為,採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採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採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籤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採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洩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採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後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有關特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第八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