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
(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三)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七)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銷售方開戶行及帳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八)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來源: 遼寧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