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師協學〔2017〕35號
關於印發《福建師範大學協和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單位:
《福建師範大學協和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修訂)》經今年第13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師範大學協和學院
2017年9月18日
福建師範大學協和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一;
(二)堅持學生的紀律處分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恰當。
第四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記過處分的期限一般為12個月(不含休學時間,下同)。在處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違紀行為,到期自動解除。
第八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12個月。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所犯錯誤事實有深刻認識且表現良好的,按期申請解除察看。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的,應在離校後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察看,並在解除察看時提供單位鑑定意見。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根據《福建師範大學協和學院關於解除學生留校察看的暫行規定》,申請提前解除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內發生違紀行為應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的,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6個月;應給予記過處分的,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12個月;應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二)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三)已受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四)其他應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一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在學校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二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系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國家法規或學院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屢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成立學生社團組織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邪教、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者,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其他違反教育與宗教相分離政策和法律法規、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六條 冒用學院或院內單位的名義從事各類活動,侵害學院利益,給學院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組織或誘騙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傳銷或者變相非法傳銷組織,經告誡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製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邪教、暴恐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製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製作、張貼、出版、複製、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毆打他人、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策劃、唆使打架鬥毆,或挑起事端、糾集他人打架、聚眾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傷或重傷,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並故意促使事態惡化,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鬥毆事件發生後,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私自收藏、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學院有關計算機、網絡方面管理規定,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機構,進行恐嚇、謾罵,損害學院和他人的形象和利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攻擊、入侵系統手法者,以及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而屢教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盜用他人帳號、竊取他人密碼入侵系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製造和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帶病毒的程序、文檔、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設立網站、個人網頁,傳播非法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製作、傳播危害社會安定穩定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非法攻擊他人或單位計算機網絡系統者,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允許,對網絡功能、信息內容或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惡意增加、刪除或修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無故曠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達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達50學時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考試違紀、作弊者,予以全院通報,並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其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專用設備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學術活動中違背學術誠信、學術道德,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其中,涉及學位論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不正當署名、剽竊、抄襲、篡改、侵佔他人學術成果;
(二)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三)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四)其他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和計算機房等教學、科研、學習場所、體育場館管理規定,經告誡不改,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其中,違規將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品、危險實驗藥品等帶離實驗室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侵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或虛擬財物,敲詐、勒索他人,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偷竊、損毀圖書館或資料室的圖書、資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學院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四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教室、實驗室、宿舍等校內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六條 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七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八條 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拼(改)裝機動車、超標電動車,機動車、電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冒領、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包括信件、包裹、電子郵件等)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以竊取、偷窺、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一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塗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散布虛假信息且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或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為個人謀取利益或榮譽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四十五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凡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在違紀事實清楚、證據明確無異議的前提下,由學院授權違紀學生所在系研究決定。情節比較複雜或證據不明確的,應事先徵求學生事務部意見後,再由系處理;各系應當及時將處分決定報學生事務部存檔,並做好相關材料(含違紀處理登記表、檢討書、原始旁證等)的存檔保管工作。
(二)凡給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含違紀處理登記表、檢討書、原始旁證等)送學生事務部核實後,報分管院領導批准。學生事務部如對系處分意見有異議,可要求系對該處分意見進行複議,如仍有分歧,報分管院領導裁定。
(三)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由違紀學生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含違紀處理登記表、檢討書、原始旁證等)送學生事務部審核後,提交學院院務會議研究決定,並報送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各系應及時查明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並於事發或知曉情況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五)凡涉及跨系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與有關係聯合調查,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上報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後,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處分權限轉相關係辦理。
(六)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分別在學院、系範圍內公布,同時,由學生所在系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由其所在係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並找學生談話,做好細緻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或已離校的,採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學生拒絕籤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七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四十八條 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福建師範大學協和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以及留校察看的期限自違法、違紀發生或發現次日起計算;處分期限內再次受處分的期限自原處分期滿次日起計算,留校察看延長期自原察看期滿次日起計算。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經2017年第13次院務會議研究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師範大學協和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2011年8月修訂)同時廢止。其他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