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史上的國徽

2020-12-11 中國網

由清華大學小組設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

由中央美術學院小組設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在我國,國徽的出現遠晚於國旗、國歌。制定的頻度也遠遠少於國旗、國歌,僅有三次,並不隨著政權的更迭而製作。北洋政府時期曾制定十二章國徽,國民黨執政時期制定了青天白日徽,至今在我國臺灣地區延用,新中國建立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國徽的憲法意義與制度

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其憲法意義也與國旗一樣。只是它是靜態的,僅懸掛或者印製在公文證件上,不佐以一定的禮儀儀式、配以伴奏,渲染愛國主義、民族主義的色彩不那麼濃厚。此其一。其二,國徽的使用範圍、場合、便利等都不如國旗,也極容易被蔭掩在國旗之下,被後者所替代。比如,遊行集會的場合,多見飄揚國旗,少見扛抬國徽。

所以,清末沒有製作的念頭,北洋政府與國民政府製作了,也都是政府決定,沒有通過議會議決,而且,都沒有引起學者的關注,研究文獻極少。開國大典臨近,國徽方案始終未定。毛澤東說:「國徽是否可慢一步決定,原小組還繼續設計,等將來交給政府去決定。」可見,就當時情境與毛澤東的認識看,第一,國徽不似國旗、國歌般重要。第二,通過程序上也可以不由代議機關,而是交給政府。

有關國徽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共檢索到22件。其中國民政府時期1件,蘇維埃政府時期1件,偽滿洲國時期2件,新中國時期20件。

瀏覽有關規範,國民政府很簡約,僅寥寥幾條,涉及國徽的規格、尺度,不得隨意綴置其他符號,不得用於商業標記等。至於何種場合、何種事項必須使用國徽,沒有明確規定。迄今在臺灣地區,實踐上國旗、國徽可以隨意選用。新中國建立後,法制建設才漸趨完善。有關規定包括:(1)應當懸掛的機關與場所。(2)應當使用的範圍。(3)對有關違法犯罪的制裁。(4)指定企業製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誕生

1949年7月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委會第六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由翦伯贊、蔡暢、李立三、葉劍英、田漢、鄭振鐸、廖承志、張奚若等組成的國旗、國徽評委會。

1949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等各大報刊上刊登《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詞譜啟事》。對國徽的設計要求是:(1)中國特徵;(2)政權特徵;(3)形式須莊嚴富麗。8月5日,第六小組舉行第二次會議,決定聘請徐悲鴻、梁思成、艾青為國旗國徽評選委員會顧問。截至8月15日,收到900多件圖案,選出28件送國徽評選小組初選,但均未達到要求。 8月24日,國徽評選委員會向全國政協報告:「因收到的作品太少,且也無可採用的,已另請專家擬制,俟收到圖案之後,再行提請決定。」

1949年9月25日,毛澤東、周恩來在中南海豐澤園召開會議,協商國旗、國徽、國歌等問題。與會者對國徽應徵圖稿都不滿意,毛澤東最後說:「國旗決定了,國徽是否可慢一點決定?」9月27日,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國旗、國都、紀年和國歌四個決議案,只有國徽暫付闕如。大會主席團決定,邀請專家另行設計國徽圖案。

會後,根據周恩來的意見,全國政協邀請了梁思成、張仃各自組隊,分別設計。以梁思成、林徽因為首的清華大學營建系設計小組,成員包括莫宗江、鄧以蟄、王遜、高莊;以張仃、鍾靈為首的中央美術學院設計小組,成員有張光宇、周令釗、曹肇基。

據說,在這之前,林徽因、張仃等人就已著手設計國徽了。張仃是「從延安時期起就作為黨內第一設計專家」,林徽因深受中西文化的薰陶,他們各自代表著不同的風格與理念。

張仃和鍾靈拿出的設計圖案,仿自其剛完成的政協會徽,略作調整。先是地球,後改為天安門,配以齒輪、嘉禾、紅綬。林徽因、莫宗江等設計的國徽圖案,以玉璧為主體,以國名、五星、齒輪、嘉禾為主要題材,以紅綬穿瑗的結襯託而成圖案的整體。

從後續的討論看,對上述國徽設計要求(1)、(2)有更清晰的闡述,也有激烈的爭論。

首先,毛澤東認為,「國旗上不一定要表明工農聯盟,國徽上可以表明」。這一點最早有共識,無論是梁思成、林徽因率領的清華大學設計小組,還是張仃、鍾靈等領導的中央美術學院設計小組,都同意用「齒輪、嘉禾的結合」來代表工農聯盟。

其次,在技術處理上,梁思成、林徽因等人認為,「國徽不能像風景畫」、「國徽不能像商標」,張仃等人不以為然,「即使畫成風景畫亦無妨(世界各國國徽中畫地理特徵的風景畫是很多的),不能因形式而害主題」。

最後,在如何體現「中國特徵」,連接傳統與現代之間,有著不小的分歧。也是後來清華大學建築系教授秦佑國和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李兆忠撰文交鋒之處。

梁思成認為,「在國徽上一定要把中國傳統藝術表現出來」。清華大學設計小組依託玉璧,傳遞「中國傳統文化的內涵」,「甚至連五星、齒輪這些象徵革命的符號,都是從漢代銅鏡中尋找造型依據,共和國的國名也指明用漢隸書寫」。正如林徽因等人在《擬制國徽圖案說明》所言,「設計人在本圖案裡儘量地採用了中國數千年藝術的傳統,以表現我們的民族文化;同時努力將象徵新民主主義中國政權的新母題配合,求其由古代傳統的基礎上發展出新的圖案;彩色僅用金、玉、紅三色;目的在求其形成一個莊嚴典雅而不浮誇豔俗的圖案,以表示中國新舊文化之繼續與調和」。

五十多年過去了,2010年李兆忠撰文,評價略顯刻薄,在他看來,「這反映了設計者對那場革命認識上的某種錯位」,「無法明確體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那場新民主主義革命」,「新生的革命政權實際上已被置於派生性的位置」。「這種厚古薄今的做法,顯然不合時宜」。

後來,張仃倡議,以天安門形象來體現中國悠久歷史與革命精神。這種設計實際上延續了其設計第一屆全國政協會議紀念郵票和第一套開國大典紀念郵票的思路。幾十年之後,張仃自己解釋道,「天安門廣場既是五四運動的策源地,五四運動標誌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開始;天安門還是剛剛舉行過開國大典的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這兩個重大歷史事件都同天安門有關,所以我就把天安門設計進了國徽」。

但是,梁思成是否曾反對將天安門放入國徽之中呢?學者有爭論。據檔案記載,在1950年6月11日召開的一次會議上,梁思成曾發言,「我覺得一個國徽並非是一張圖畫,亦不是畫一個萬裡長城、天安門等圖式便算完事。……而天安門西洋人能畫出,中國人亦能畫出來的,故這些畫家所繪出來的都相同。然而並非真正表現出中華民族精神,採取用天安門式不是一種最好的方法,最好的是要用傳統精神或象徵東西來表現的。同時在圖案處理上感覺有點不滿意,即是看起來好像一個商標,顏色太熱鬧庸俗,沒有莊嚴的色彩。」 這段話,李兆忠讀來,是梁思成反對的明證。但是,秦佑國開解道,梁思成只是談樣式,並沒有反對天安門圖案。沒有爭議的是,國徽最後的定稿,融合了上述兩個設計小組的智慧。

1950年6月18日,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9月20日,毛澤東籤署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國徽使用辦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第五條規定:「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色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製作。

建國40多年後,人大代表不斷反映,《國徽使用辦法》已然滯後,一方面,「許多內容已不適應實際需要,如對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範圍規定得較窄,辦法中列舉的許多國家機構的名稱已發生變化」。另一方面,「對國徽的製作、國徽的規格和對侮辱國徽者的處罰等許多重要內容,都未規定,從而造成了實際生活中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情況比較混亂」。因此,啟動了新的立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改了國徽法中第十三條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實質內容沒有改動,只是因為2005年頒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條文中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表述顯然不妥,所以,予以刪除。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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