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徽法第二次修正 進一步擴大並規範了國徽的使用及監管

2020-11-15 立法網

時隔近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簡稱「國徽法」,於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通過,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間,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進行了首次修正)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新修正的國徽法進一步明確了立法目的和宗旨,擴大了國徽的使用範圍,規範了國徽的使用監管。

國徽法第二次修正,進一步明確了立法目的和宗旨。

在國徽法第一條所規定的「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的基礎上,調整補充明確:「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本次國徽法再次修正,進一步擴大了國徽的使用範圍。

一是關於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在國徽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縣級以上各級國家機關、外交部、駐外外交機構等的基礎上,補充明確新增設的國家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也應當懸掛國徽,刪去該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的規定,調整(由「可以」到「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也應當懸掛國徽。

二是關於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在國徽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廳、法院審判庭、出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外,補充明確鄉鎮人大會場、憲法宣誓場所,也應當懸掛國徽。

三是關於印章應當刻國徽的機構。在國徽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縣級以上各級國家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辦及機構、中央軍委辦公廳及機構、駐外外交機構等外,補充明確新增設的國家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印章,也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四是新增規定官網使用國徽圖案。新增第七條規定,「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第一款)即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的機構官方網站,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並明確:「網站使用的國徽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第二款)

五是關於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在國徽法原第七條所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國家主席、委員長、總理、軍委主席、最高院院長、最高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院、最高檢公報以及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等基礎上,補充明確國家副主席、副委員長、副總理、國務委員、軍委副主席、國家監委主任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也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第八條)。

六是明確顯示國家主權標誌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新增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誌碑以及其他用於顯示國家主權的標誌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七是將人民幣印有國徽圖案法定化。新增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八是明確相關證件證照徽章可以使用國徽圖案。新增第十條規定,「下列證件、證照可以使用國徽圖案:(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用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二)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三)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第一款)「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第二款)「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第三款)

本次國徽法再次修正,進一步規範了國徽的使用監管。

一是進一步明確國徽及其圖案不得亂用。在國徽法原第十條所規定的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廣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得用於「(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不得用於「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得用於「(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重申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三)私人慶弔活動,」「(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第十三條)

二是新增國徽教育及國徽使用宣傳條款。新增第十五條規定,「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第一款)「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第二款)「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徽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第三款)

三是取消懸掛非通用尺寸國徽的報批。在國徽法原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的基礎上,調整規定「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並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第十六條)

四是細化明確對國徽使用的監管。在國徽法原第十四條所原則規定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補充規定,「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徽管理有關工作。」(第十七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徽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徽的懸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款)

(安徽蕪湖三山經濟開發區人大工委 丁桂華 滕修福)

相關焦點

  • 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二審 對懸掛和使用進一步規範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對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懸掛和使用進一步規範。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國旗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所有人,使用國旗國徽,嚴肅點!
    據新京報報導,頒布施行多年的國旗法、國徽法將迎來重要修改。2020年8月8日,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涉及增加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場合,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強化國旗宣傳教育等多個方面,國家標誌制度有望進一步完善。
  • 如何加強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聚焦國旗法國徽法修正草案五大看點
    8月8日,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涉及增加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場合,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強化國旗宣傳教育等多個方面,國家標誌制度有望進一步完善。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莫紀宏認為,現行國旗法、國徽法對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時間、場合規定較為籠統,修正草案對此作出進一步細化,強化了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兩個修正草案明確相關規範,有助於強化相關部門和單位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法律意識。
  • 中國國旗法、國徽法迎來重要修改,每個人都必須知道!
    8日,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涉及增加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場合,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強化國旗宣傳教育等多個方面,國家標誌制度有望進一步完善。看點一:增加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場合兩個修正草案在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時間、場合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 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二審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對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懸掛和使用進一步規範。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 中國擬修改完善國旗法、國徽法 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
    中新社北京8月7日電(記者梁曉輝)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7日在記者會上介紹說,草案增加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適用場合。
  • 國旗法、國徽法迎來重要修改,這些內容你必須知道
    8月8日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旗法修正草案規定,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 國徽法修改擬規定中小學 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重要內容
    國徽法修正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國徽教育的內容,明確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根據草案二審稿,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 國徽法修改擬規定中小學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重要內容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丁小溪)國徽法修正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國徽教育的內容,明確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根據草案二審稿,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 國徽法修改擬規定中小學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重要內容 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丁小溪)國徽法修正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國徽教育的內容,明確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根據草案二審稿,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 關於國徽內容在法律法規文本必須一致的提案
    因此,《憲法》和《國徽法》中的國徽內容「谷穗」必須修正為「麥稻穗」,以確保國徽內容在法律規範之間的和諧統一,維護國徽的莊嚴,維護國法的嚴肅。《憲法》和《國徽法》中的國徽內容「谷穗」必須修正為「麥稻穗」。
  • 泉州市深入開展《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專題宣傳教育活動
    為進一步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泉州市各地各部門深入組織開展《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專題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尊重和愛護國旗、國歌、國徽的氛圍。  按照《國徽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等機構,應當懸掛國徽。一段時間來,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機關全體黨員幹部深入學習《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進一步增強機關廣大黨員幹部職工維護國旗、國歌、國徽尊嚴的自覺性,並將此融入人大工作日常。
  • 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佩戴國徽徽章,你會佩戴嗎?
    10月13日,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國旗法國徽法二審進一步規範國旗國徽使用。其中,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那麼你知道國徽的設計由來嗎?
  • 新修改的國旗法、國徽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0月17日電(記者丁小溪)17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國旗法、國徽法進行了修改。新修改的這兩部法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場合和規範,明確監督部門等。
  • 你知道新中國國徽是誰設計的、又是什麼時候發布的嗎
    1950年8月18日在政務院會議室召開的關於國徽使用、國旗懸掛、國歌奏唱辦法及審查國徽圖案座談會上,高莊的修正方案被最終採用。修正後的圖案在綢帶、稻粒和形狀上有所變更。會後高莊和徐沛真對國徽進行定型,繪製了墨線圖和剖面圖上報中央政府。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這一設計定為國徽。從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正式確定並應用。
  • 國旗法、國徽法修改,這些行為將被追究刑責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比如,國旗法明確,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
  • 國旗法、國徽法修改,這些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比如,規定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現場使用的國旗。
  • 國旗法、國徽法修改,這些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比如,規定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現場使用的國旗。
  • 國旗法、國徽法修改,這些行為將被追究刑責→
    、國徽法的決定,決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比如,國旗法明確,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