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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查處違法建設可能是當下最受矚目的社會問題而沒有之一。但依法依規查違建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違法建築違法拆」是不能被允許的。在此前提下,對違建的認定與處置,就有許多牽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抉擇需要政府部門去完成。究竟哪些部門有權力查、拆違建?所謂「違建」都需要被責令限拆嗎?「一刀切」式的做法真的能夠彰顯法治權威,維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嗎?
只有這些機關有權查處違建被徵收人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徵收項目啟動後補償安置未談妥,自家住房就被認定成違建,被告知要拆除了。遇到這種情況,被徵收人不必慌張,首先要留意一個問題,這個機關有權力查處違建嗎?有權查處違法建設的機關,針對不同性質的土地、不同種類的違建也是有著區別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如果未經批准非法佔用農用地建房,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類違建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就是原國土資源部門,如今的自然資源部門,有的地方乾脆自然資源和規劃合併成了一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