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在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也就是說,從駕照核發的日期計算為主,到下一年度的核發日期全部為實習期。
尤其駕駛證實習期是有明文規定的,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但是,駕駛證在實習期內要是連續在12個月內的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就會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然後駕駛人應該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還要進行考試。考試合格以後,記分予以清除,然後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如果考試不及格,還需要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尤其注意的是,不管是初次申領駕駛證的人員,還是老司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所以,新手司機在領取駕駛證以後,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駕駛車輛,不要輕易的被扣分和罰款。這也是對司機來講最重要的一環,開車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