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沒有一個好人,
都在嘲笑我,諷刺我,
都想要加害我!
我不打他,他就會打我!」
永豐一男子因尋釁滋事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訊問,
審訊室內,他情緒失控地咆哮著。
僅僅憑藉虛無的懷疑,
就尋釁滋事動手打人!?
這是什麼神邏輯?
楊某是永豐縣沙溪鎮村民,妻子多年前離家出走,兒子長期在外務工,平時只有他一人在家生活。他總感覺村裡人瞧不起他,總用異樣的眼神看他。
案發當晚,楊某因天氣悶熱出門買酒,發現村裡的小賣部已關門,叫喚也沒人應答他就準備回家。此時,他突然想起店主李某曾和他人議論自己,可能是故意不開門。於是,楊某用木棍直接撬開了門,發現確實沒人後,楊某便自行提走了四箱啤酒。
歸家的店主李某發現自家門被撬開,酒也少了四箱,便想去找平時買酒的楊某問問,楊某心想李某平時就經常在背後說自己,現在還找上門來找茬,這不是存心和自己過不去,本就神經敏感的楊某一下就怒了,手持鐮刀及木棍將李某和前來勸架的村幹部打傷。
當晚9時許,縣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有人鬧事傷人。接報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楊某抓獲,並繳獲鐮刀一把、木棍一條。到案後,嫌疑人楊某對自己持械傷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楊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遇事莫衝動,猜疑更不好。
三思而後行,莫碰法律線。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尋釁滋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來源:永豐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