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李 晶)11月18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書式的公告,以保障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優先權權益。
該公告的發布旨在落實9月12日正式生效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11月22日起,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臺灣地區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商標局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要求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對於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臺灣地區申請人,參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申請人應使用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臺灣地區申請人專用商標註冊申請書。
臺灣地區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後,其在臺灣地區的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即視為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