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同其他朝代一樣,運用法律、制度及其他措施對孝子予以保障,另外元朝對先前存在的不合理部分進行了調整,其中最重要的是禁止以殘害自己身體的「愚孝」行為。
《元史·刑法志四》的「禁令」條明確規定:「以割肝、刲股、埋兒……禁止之。」割肝、刲股、埋兒等行為十分感人,其心之誠,自不必說,然而這些是有悖人倫的。
元朝統治者不提倡這種行為,《元典章·禮部》專設「行孝割股不賞」一條,認為割股是「愚民不知侍養常道」,有悖倫理。更重要的是「愚孝」行為導致勞動力喪失,無力進行農業生產,政府的賦稅減少,這是統治者不願看到的。
雖然統治者在政策上不提倡「愚孝」行為,對愚孝者也不予獎勵,但實際上愚孝行為依然大量存在,並且政府還是予以旌表。如《元史·孝友傳》記載了肖道壽、李家奴、管如林、朱天祥、孔全、趙榮、哈都赤等幾十人的孝行事跡,他們要麼割股肉為父母治病,要麼臥冰為父母禱告,其孝心莫不感天動地,元政府對部分人予以了旌表。
政府一邊禁止一邊旌表的原因至少有兩點:一是孝行對元朝統治仍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是實現民間教化、維護穩定的途徑;二是孝道思想經過理學家的大力宣揚,已經深深地根植於民眾的心中,並且牢牢地控制著人們的思想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