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非正常死亡,曾遭老師體罰。涉事老師是否存在心理問題?
喬志峰
確認了!小學生非正常死亡,曾遭老師體罰。
據新華社消息,記者12日13時從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公安、教育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工作組獲悉,高坡鎮中心小學五年級學生張某非正常死亡前,確曾遭受任課教師王某體罰。目前,調查已啟動法醫鑑定程序。
警方初步查證:9月10日上午,張某等8名學生因答題錯誤受到任課教師王某懲罰。其中,張某兩次受罰,累計被王某用戒尺打手心4次,罰跪約5分鐘,其後張某在教室出現頭暈現象,被張某祖母和王某送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5時30分左右死亡。11日,法醫對其進行了體表檢查,沒有發現明顯外傷。(9月13日大河客戶端)
非正常死亡的小學生,確曾遭老師體罰。
並且,涉事老師採取的,是打手心、罰跪等方式,帶有鮮明的「封建」特色。封建時代的私塾教師,不都是這樣「管教」學生的嗎?那是為了維護封建禮教和封建統治的需要——不僅要傷害學生身體,更要傷害其心靈、控制其思想,藉此壓制學生的自我意識和獨立思考能力,培養逆來順受的「順民」。
尤其令人氣憤,也充滿諷刺意味的是,體罰發生在教師節當天。
教師節,原本是學生和社會向教師致敬的日子,有的教師在享受鮮花和掌聲,有的教師卻將殘暴的黑手揮向了不諳世事的孩子。這樣的教師,配過教師節嗎?配得上「尊師重教」的待遇嗎?
現如今,教師早已被升格為「人民教師」,不再是當年的臭老九,不管是社會地位還是經濟收入,都今非昔比。為何還有教師復闢封建教育那一套管理模式,有意無意將自己等同於既酸腐又兇狠的封建私塾教師?這不僅是行為上的惡劣,更是心理上的變態、思想上的倒退。
該教師體罰的,還不止非正常死亡的那個孩子,當天受到懲罰的,共8名孩子。全班總共有多少學生,老師一下子就揪出8個來進行戕害?是太無能,沒有能力教育好學生;還是太瘋狂,無所不用其極?
小學生非正常死亡,是否跟教師體罰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徹查。另外幾名同受體罰的學生,也要及時檢查身體,並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
這樣存在嚴重問題的教師,必須取消教師資格,逐出教育領域,並終身禁入教育行業。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虐童已經正式入刑,如果證據顯示涉事教師給孩子造成了嚴重傷害,就涉嫌刑事犯罪,其所在學校也應為此負連帶責任。
儘管教師體罰學生早就被明令禁止,也被社會所不容,但某些地方教師體罰學生的新聞仍不斷見諸報端:廣東某幼兒園老師體罰學生,深夜要求脫光衣服吹空調,孩子們還經常被保育老師用繩子綁住雙手;陝西乾縣峰陽鎮薛家初級小學六年級學生小連因為數學課上寫語文作業,而被代課女老師杜亞寧臉上貼條、反綁雙手後遊班示眾……
我們不由得震驚於某些教師體罰學生的兇狠和「創意」。面對「推陳出新」的體罰手法,我忍不住篡改一句名言:合格的教師都是一樣的,不合格的教師各有各的「刑罰高招」。體罰會給孩子們帶來怎麼樣的身體和心靈的創傷,已經無須多談。我搞不明白的是,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哪裡來的這麼多暴戾的想法,又怎麼忍心對幼小的孩子下如此狠手!他們在用千奇百怪的方法懲罰學生的時候,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畸形心理?
教師偶然犯錯不可怕,可怕的是她(他)暴虐成性,虐待孩子「上癮」;一個教師變態不可怕,可怕的是這種變態教師的身影常常出現在不同的地方和學校,有的還「組團」荼毒孩子。
有人認為,問題出在學校和上級教育部門的監管不力上;有人則認為教師的個人素質不高才是最直接的誘因;甚至有人將這種現象跟中國的教育體制聯繫起來……
上述分析均不無道理。但我覺得,類似事件的發生是不是也暴露出某些教師心理上的一些問題?比如因工作壓力過大或是自認為收入太低、社會對教師「不公平」,從而造成心理失衡甚至產生對社會和孩子的敵意?不要說我是危言聳聽,看看他們的體罰手法就明白了——那些匪夷所思的做法,心理健康的人還真不容易想得出來。
我們對老師的體罰「創意」擔憂、呼籲依法嚴懲的同時,也該為某些教師存在的「心理隱患」擔憂。我們除了對體罰學生的現象進行譴責,是不是也該關心一下教師的生存狀況和心理狀況,對某些教師進行一些心理方面的輔導和援助呢?
同時,務必要釐清體罰和懲戒教育之間的區別。
懲戒不是體罰,懲戒教育是對於賞識教育、獎勵教育的一種補充。懲戒是以教育為前提,以懲罰為手段,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的行為。而體罰則是對學生直接施以肉體痛苦,或是用言辭傷害學生自尊、侮辱學生人格的侵權行為,兩者完全不同。
缺乏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但社會各界包括教育界,對懲戒教育的認識至今尚未達成共識,還存在不少爭議。國內至今沒有一個懲戒學生的合理規範,教育懲戒在國內不具合法性,導致老師在懲戒時沒有一個標準,體罰與懲戒標準不清,乃至於導致了兩種極端,一是學生犯錯後「寧可放縱也不懲戒」,二是打著懲戒教育的旗號,行體罰學生之事。
及早出臺《教育懲戒法》非常有必要。假如我國也有懲戒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許就能規範教師的行為,不致於做出體罰等失範和過激的舉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