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財政局 孝感市國家稅務局 孝感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開展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 號)和孝感市財政局、孝感市國家稅務局、孝感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孝感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孝財法發[2014]105 號)的規定,現將孝感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認定對象和條件
經市級或縣(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批准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申請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資格的,應經市級或縣(市、區)級財稅部門聯合進行資格認定。
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三)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五)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不超過註冊地址所在地(縣、市、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乘以2 得出的數額。上年度是指申報資料所屬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 合格」;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報送資料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孝感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複印件;
(五)申請前一會計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及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當年新辦非營利組織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項資料。以上所有資料均應加蓋本組織公章,並對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性作書面聲明。
三、申請時間
(一)2014 年1 月1 日前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2013 年至2017 年免稅資格的,需在2014 年5 月底以前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材料。2014 年1 月1 日以後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應在申請當年9 月底前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免稅資格申請材料。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覆審申請,不提出覆審申請或覆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四、申請受理機關
經市(地)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負責徵管的,應向孝感市國家稅務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負責徵管的,應向孝感市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經縣(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負責徵管的,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負責徵管的,應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的申請資料一律交至本組織註冊地址所在地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五、辦理流程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和其他組織,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在2014年5月底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的規定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稅或地稅部門辦理。凡逾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由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範圍如下:
1、2002 年1 月1 日前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的中央各部門、各行業協會、總會、社會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
2、2002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期間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
3、2009 年1 月1 日後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的應繳納增值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除上述各類以外的非營利組織,由地稅部門負責辦理其稅務登記。
(二)凡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在辦理稅務登記後,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免稅資格申請材料。
(三)凡申請資料齊全、申請表內容填寫完整、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辦稅服務廳將當場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四)經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稅務部門審核認定後,於每年12 月底前聯合發文公告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及享受年限。享受2013年至2017年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在2014年5月底前發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