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時代來臨,券商保薦業務行為和執業質量愈發重要,監管機構多次強調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12月4日晚間發布了《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保薦業務規則》共六章五十一條,強調了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保薦業務違規違規項目公示機制等六大機制的建立,同時對保薦代表人的登記管理、專業能力水平測試等做出調整。
亮點包括:保代資格的取得由原先的「考試定資格」變為「能力定資格」——能否登記為保代,更多是保薦機構評判其是否具備執業能力及業務經驗,更加注重的是執業能力,而不是考試。
中證協表示,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大變革,要求保薦機構必須健全與之相適應的能力和責任體系。《保薦業務規則》的出臺對於促進形成權責清晰、運轉協調、相互制約、各負其責的「看門人」機制有著重要意義。
五方面完善規則、七項舉措強化保薦責任
《保薦業務規則》共六章五十一條,主要特點和內容有五方面,涉及完善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豁免條件、優化保薦業務收費原則、完善保薦機構內部問責機制等。
五方面具體為:
一是完善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豁免條件,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豁免條件主要考慮保薦項目經驗情況;
二是增加保薦代表人培訓學時減免規定,後續將在從業人員培訓規則中明確具體減免安排;
三是優化保薦業務收費原則,規範市場秩序,助力建設行業良性競爭生態;
四是完善保薦機構內部問責機制,要求保薦機構明確保薦業務人員履職規範和問責措施;
五是細化保薦機構盡職調查責任標準,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保薦執業規範方面,《保薦業務規則》針對保薦業務重點和薄弱環節補短板、建制度,規範行業發展,採取七大舉措,涉及:
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制定明確且合理的保薦業務收費原則;強化保薦代表人職責,要求保薦代表人全程參與項目執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強化上市輔導工作,進一步提高保薦機構對輔導工作的重視程度,督促發行人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明確要求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等文件中詳細記錄所執行的盡職調查範圍、步驟和內容等。
與此同時,《保薦業務規則》在強化保薦責任、堅持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差異化定位方面也有相關規定,還將建立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
保代考試為「非準入型測試」
值得關注的是,據《保薦業務規則》,保薦代表人的登記管理與以前的資格管理有所不同。在新規則下,保薦代表人登記管理是事後自律管理,有別於之前的事前準入資格管理。
具體來看,中證協表示,在目前模式下,保薦代表人是否符合相關執業條件的判斷權及決定權交給保薦機構。保薦機構在聘用保薦代表人前,應當對其從業經歷、誠信信息、違法違規情況等進行審慎調查,確保其符合從業條件。在保薦機構認為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再按照有關規定向協會進行登記。
同時,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為「非準入型的測試」,中證協表示,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是驗證擬任保薦代表人是否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備所需專業能力的一種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也不是成為保薦代表人的必備前置條件。
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以下兩類人員今後也可按照相關規定成為保薦代表人:一是具備一定保薦相關業務經歷和監管經歷而豁免測試的人員;二是測試結果未達到基本要求,但所在保薦機構認為其具備專業能力且能夠驗證專業能力水平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