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東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業秘密案件,該案是從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精選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歸納出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對於同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導意義。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質既涉及刑事法律關係,又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相互間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1]。司法實踐中,刑民交叉問題最早出現並主要集中在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例如198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以及1987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雖然這兩個《通知》中均未出現「先刑後民」的表述,但「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中發現經濟犯罪應當(全案)移送」的規定,最早確立了此類案件「先刑後民」的做法。
上述兩個《通知》雖然於2013年廢止,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規定》)對此問題作了更加統領和細緻的規定,該《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規定》之後也被稱為「民刑交叉規定」[2],此後「先刑後民」的做法一直延續至今,適用範圍也藉由定義模糊的「經濟犯罪」概念下而逐漸擴大,似乎成為了所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適用規則,甚至也有人將其「原則化」為「先刑後民原則」,加上有的司法機關不顧實際情況機械適用,已經使得此類問題引發關注甚至爭議。
近年來出現的大量民商事訴訟中,其中雖涉及刑事法律關係但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經濟犯罪。譬如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差別僅在於後果(數額和情節)是否嚴重,至於權利基礎、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係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由於商業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權利外觀,權利歸屬不確定,實踐中比較混亂,辦案機關處理不當將出現刑民判決衝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現過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但之後的民事訴訟中認定涉案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的情況。[3]因此,商業秘密案件中公安機關機械採取「先刑後民」做法也被詬病。
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業秘密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從2019年審結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精選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歸納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於同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導意義。[4]
原告浙江寧波某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被告寧波某紡織機械有限公司部分員工曾系原告離職員工,2016年3月雙方曾籤署《採購協議》和附件《保密協議》,由原告委託被告加工部分零部件,該《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內容為:1、甲方的技術信息,是指甲方的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等等;2、甲方的經營信息,是指甲方的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等等;3、屬於他人所有的但甲方對他人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018年11月,原告發現被告生產的電腦針織橫機的部分部件與其委託加工的部件外觀和技術要求相同,認為被告違反協議中「依據原告提供的技術圖紙只能為原告生產加工橫機設備零部件」的約定,遂以「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法院予以立案。2019年5月,原告又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為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審查予以立案。之後,當地公安機關致函一審法院並要求調卷。
針對當地公安機關的函件,一審法院作出裁定稱,根據《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於公安機關審查的事實涵蓋了兩公司籤訂的《採購協議》、《保密協議》及相關圖紙的內容,與法院審理的法律事實有重合之處,被告公司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罪嫌疑,故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5]
該裁定作出後,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原告認為被告將其「被許可的技術秘密」用於合同約定事項之外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可見原告以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提起的合同之訴,系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法律關係;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商業秘密犯罪,系商業秘密侵權法律關係。二者所涉法律關係不同,並非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所產生之法律關係,分別涉及經濟及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僅僅案件所涉事實具有重合之處。原審法院應將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但也應繼續審理本案所涉技術秘密許可合同糾紛。[6]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這一典型案例實際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兩種情況之一,即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雖有牽連但並非基於同一法律事實。這種情況雖然很多公安機關函告人民法院移送案卷,並希望法院同時駁回起訴,但畢竟兩案事實不同,結果上關聯不大,而且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十條也有明確規定,這次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只是正本清源而已。
但是,實踐中另一種情況即兩案基於同一事實的情況下卻複雜得多,尤其在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
與傳統的「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類刑民交叉案件不同,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權構成要件與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行為的情節和後果上有所差異;而在商業秘密民事侵權案件中,法院審理的先決基礎是確定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構成以及權利歸屬。從邏輯上講,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也應當首先確立這一點才能談到是否構成犯罪。
無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非公知性」都是構成商業秘密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先決條件,但「非公知性」的證明屬於對消極事實的證明,只能通過由對方主張積極事實進行反駁予以間接證明,另外對商業秘密權利歸屬的證明,也同樣需要兩造對抗才能查清。因此,對於商業秘密的構成和歸屬的舉證責任應當在被告方一邊,原告方無法自證消極事實。
實踐中公安機關立案後,都是在保密狀態下進行偵查,對於涉案商業秘密的內容和範圍,斷然不能讓被告人知曉,因此常會出現受害人將公有領域技術擴充為自己技術秘密的情況,在後續審理中或者造成冤獄或者被法院推翻。因此,理論界早有學者建議智慧財產權刑民交叉案件應當採取「先民後刑」模式[7],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宋曉明庭長也曾強調,「因此,不能絕對地說先刑後民,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先民後刑的情況。例如,在審理侵害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時,需先通過對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確定權利主體後,才能進行刑事案件的審理,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8]
綜上所述,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亂象並非沒有解決之道,除了釐清兩案所涉法律事實,對並非基於同一事實的案件依法(司法解釋)堅持「刑民並行」之外,對基於同一事實的案件應當堅持「先決原則」遵循審判邏輯處理,這或許有賴於人民法院未來通過新的典型案例來明確「先民後刑」的適用規則。
[注]
[1] 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頁。
[2] 「梅振嬌與李紅玲、海南鴻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78號。
[3] 宋健:江蘇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工作情況報告。
[4] 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4/id/4966189.shtml
[5](2018)浙02民初2329號民事裁定書。
[6](2019)最高法知民終333號民事裁定書。
[7] 黃娟,《智慧財產權刑民交叉案件解決之「先民後刑」思路:選擇理由與實施機制》,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
[8] 宋曉明、張雪楳: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民刑交叉案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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