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青島中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一起關於支持知假買假10倍賠償的民事糾紛判例最近引起巨大的關注。職業打假,甚至是知假買假也被支持?還獲得10倍賠償?
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山東菏澤人韓付坤在青島市李滄區一家批發超市,先後兩次各購買了6瓶義大利產SALVALAI紅酒(品名:阿瑪羅尼·威爵紅葡萄酒2010年),共計12瓶,並通過刷卡方式向超市經營者張某支付酒款共計20160元。
韓付坤以購酒後發現酒瓶未粘貼中文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屬於禁止進口的產品,被告明知其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韓付坤訴請,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其購貨款20160元,並支付購貨款10倍賠償金2016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韓付坤在訴訟中提供了整個購買過程的錄像視頻,其向法庭出示涉案的紅酒12瓶實物證據,沒有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
最終,青島中院作出判決:」……二、被上訴人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上訴人韓付坤支付賠償金201600元……」
相關法律
2016年10月,廣東高院:欺詐是銷售者單方行為,知假買假不影響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知假買假
知假買假是指消費者在明明知道即將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其中的"假"是假貨之意,包括冒牌商品,有的消費者明知道是冒牌商品仍然要購買,是因為價錢便宜。自古以來真不二價。冒牌偽劣商品具有價格欺詐,誤導消費者把假貨與正品比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
在此案,有一個疑惑點是:職業打假,知假買假,是為了「獲利」,而這種職業打假的人員屬於消費者嗎?法律應該保護職業打假者嗎?
對此,法院說:「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打假者,那麼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所以,職業打假者的權益也需要受到法律保護。
欺詐是銷售者單方行為,知假買假並不影響這個定性。而「打假」一直是消費者一直在維護自己權益的道路一直做的努力。
(部分信息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