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肩負著保家衛國的職責。軍人的妻子,一直以來都是受人敬仰和尊重的存在。因為對於軍嫂而言選擇了軍婚,除了嫁給愛情外,更意味著責任和擔當。8月31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進行了依法批准逮捕,原因是其涉嫌&34;。
現役軍人陳某與其配偶王某兩人在2019年7月正式登記結婚,成為一對合法夫妻。但由於陳某軍人的特殊身份,婚後基本沒有時間陪在新婚妻子身邊,長期在外地服役。妻子則在公司上班。
長期的分居兩地,遠距離式的陪伴。導致妻子王某在結婚之後,沒有履行作為妻子最基本的責任,而是和朝夕相處的公司同事周某某日久生情,以男女朋友關係開始交往,甚至還開始了同居生活。
最出乎人意料的是在交往之前周某某就已經知道王某已經結婚,連同其丈夫是一名現役軍人的身份也一併知曉。明知此行為不道德,但周某某依舊選擇了插足了這段受法律保護的感情,顯然這種行為已構成犯罪。
破壞軍婚罪,是我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軍婚的周某某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那麼耐不住寂寞的王某需要受到什麼懲罰呢?
王某在法律層面出軌不構成犯罪。但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通姦的行為,必將遭受到公眾在道德層面的譴責。既然當初決定嫁給軍人,就應該想到未來生活中將要承受的孤獨和寂寞,承擔起一名軍嫂應該擔起的責任。
同樣的案件還發生在2016年9月,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彭某,明知江某為現役軍人毛某的妻子,仍長期與江某同居並多次發生關係。期間,江某還多次到被告人彭某工作地與其同居並發生關係。被告人彭某的行為已嚴重危及到原配夫妻的婚姻關係。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明知江某為現役軍人的妻子,仍與其同居,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軍婚罪。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並不是每段感情都會善始善終,軍婚的結束也與它的開始一樣慎重。雖然軍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依然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離婚。
在離婚方面,《婚姻法》第33條規定:&34;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不是兒戲,既然選擇了開始,務必守好道德的底線。既然軍人犧牲家庭幸福保家衛國,那麼國家就有責任保護他們的配偶權不受侵犯。案件造成的危害的不僅是軍人個人,更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