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9月起民事訴訟中測謊結果不屬於合法證據

2020-09-09 大連網警巡查執法

即將到來的9月,又一批涉及民生的新規開始施行。不得變相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報廢機動車回收更加便利……法治如春風化雨,保障你我生活更加美好。

不得變相拖欠中小企業款項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後盾。

條例從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付款期限,明確檢驗驗收要求、禁止變相拖欠、規範保證金收取和結算、公示拖欠款項信息、建立健全投訴和監督評價機制、明確遲延支付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得到及時支付,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

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針對變相拖欠問題,條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新法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明確目標責任制、信用記錄、聯防聯控、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法律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統籌城鄉,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規定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法律還建立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全過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汙等農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制度,對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制度進行了完善。此外,法律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強化處罰到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更便利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於9月1日起施行。細則從資質認定和管理、監督管理、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車主處理報廢汽車有望更加便利。

長期以來,「報廢車賣不上價」是車主報廢機動車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報廢車回收拆解企業「吃不飽」「收車難」現象較為普遍。

與以往的回收「論斤賣」相比,細則確認允許將具有循環利用價值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再製造後予以再利用。

為避免報廢車的「五大總成」在非法拆解環節重新流回市場,細則明確,回收拆解企業應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帳,如實記錄「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

八類藥品不再納入基本醫保

根據9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八類藥品不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這八類藥品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髮、減肥、美容、戒菸、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民事訴訟中測謊結果不屬於合法證據

根據最高法9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證據形式。

新規明確,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擬鑑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對於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測謊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作鑑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道路運輸經營者自主權將提升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允許客運班車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區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允許客運站在滿足基本服務功能前提下拓展旅遊集散、郵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運站資源;允許包車客運向下兼容運營,即省際、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分別經營省內、市內、縣內包車客運業務;將包車客運車輛數量要求適度上調。

規定取消許可條件中的車輛客位數要求,由經營者根據市場需求自行決定客車車型;將「途經路線」由許可事項改為備案事項,放開日發班次上限,允許在不低於車輛類型等級前提下調配車輛。

客運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簡化相對人申請程序,縮短許可時限,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強化對承諾事項檢查和違法處置力度,確保承諾事項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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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答:2017年,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的《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進一步規範委託鑑定,加強技術性證據審查等工作。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新《民事證據規定》對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和鑑定人參與訴訟活動進行了規範。
  • 最高法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2020〕20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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