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及七個典型案例。其中,由禪城法院刑庭法官高春柱撰寫的案例《劉金勝故意傷害案》入選。
禪城法院9月7日通報,在該案中,被告人劉金勝因家庭瑣事被扇耳光後,持刀連砍兩人。對於劉金勝是否有正當防衛的情節,法院認為扇耳光的行為,顯屬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劉金勝此後持刀傷人的行為屬於洩憤行為,並非正當防衛。
案情:被扇耳光後 他持刀連砍兩人
被告人劉金勝與黃某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時許,被告人劉金勝與黃某因家庭、情感問題發生爭吵,劉金勝打了黃某兩耳光。
黃某來到其兄長水果店,告知其被劉金勝打了兩耳光,讓哥哥出面調處其與劉金勝分手、孩子撫養等問題。黃某哥哥於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李某、毛某、陳某,由黃某哥哥帶領,於當晚10時許來到劉金勝的租住處。
在劉金勝住處,黃某哥哥質問劉金勝,雙方發生爭吵。黃某哥哥、李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劉金勝一耳光,劉金勝隨即從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傷黃某哥哥頭部,黃某哥哥逃離現場。李某見狀欲逃跑,被劉金勝拽住持菜刀向其頭部連砍三刀。毛某、陳某、黃某隨即上前勸阻劉金勝,毛某、陳某抱住劉金勝並奪下菜刀後緊隨李某某跑下樓報警。
經鑑定,黃某哥哥的傷情屬於輕傷一級,李某的傷情屬於輕傷二級。
判決:屬洩憤行為並非正當防衛
禪城法院判決認為: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對輕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擊,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應當結合具體案情評判。
法官指出,首先,本案黃某哥哥、李某打劉金勝耳光的行為,顯屬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有別於以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攻擊性不法侵害行為。劉金勝隨後的持刀傷人行為沒有防衛意圖,屬於洩憤行為。
其次,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或者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的不法侵害,特別是發生在親友之間的,要求優先選擇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徑直選擇致人死傷的還擊行為,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契合我國文化傳統。
綜上,法院認為,劉金勝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金勝有期徒刑一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9月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認定是否正當防衛,應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來源:廣佛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