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丈夫給情人5萬元"墮胎補償" 妻子起訴至未央法院欲要回

2020-12-19 華商網

  為了斷絕與已經懷孕的第三者來往,出軌的丈夫給了5萬元「補償」並陪同做了終止妊娠手術。妻子得知後,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認定「贈與」無效。

  >>斷絕來往

  借款5萬「補償」情人

  2015年,老家在外地的劉某攜幼子來到西安打拼。經過兩年多努力,事業也算略有小成。2018年7月的一天,劉某和其老鄉秦某在剛成交完一樁生意後,相約去酒吧放鬆。在秦某的介紹下,劉某與在該酒吧做推銷員的女子李某相識,雙方在交談中互生好感,並留了聯繫方式。隨著劉某和李某交往的不斷深入,兩人逐漸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同年10月,李某與劉某外出遊玩歸來,李某將其和劉某遊玩時所拍的親暱照片發至抖音。不久之後,劉某遠在外地的妻子王某得知此事並詢問丈夫,劉某承認出軌。在妻子及其親屬朋友的批評勸說下,劉某向妻子保證今後與李某斷絕關係,不再來往。

  然而,在當劉某將此事告知李某時,遭到其堅決反對,原因是李某此時已經懷孕兩個多月。後來,在劉某的哀求以及秦某的勸說下,李某表示願意打掉孩子,斷絕與劉某來往,但前提是劉某要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同年12月初,劉某、秦某與李某共同商議此事。劉某提出向秦某借款5萬元作為給付李某的補償費,秦某同意,並於當晚向李某轉款5萬元,秦某代寫書面材料一份,李某、劉某在該材料上簽名捺印。幾天後,李某在劉某的陪同下,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

  >>法院判決

  補償並非「無償贈與」

  2019年元月,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和丈夫劉某訴至未央區法院,請求認定劉某對李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李某歸還5萬元。理由是李某在得知劉某已婚的情況下與劉某交往並懷孕,在劉某提出分手後向其索要分手費,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被告劉某給付李某的5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將5萬元私自贈與李某,應屬無效行為。

  被告李某辯稱,其與劉某交往時,不知道劉某已婚,並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劉某給予的5萬元是劉某對其墮胎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及精神損害補償,並非無償贈與。其與被告劉某籤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認為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未央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與被告李某交往並致其懷孕,後劉某決定結束與李某的婚外情關係,並在與李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給付李某5萬元用於李某終止妊娠,並非無償給付,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劉某所給付李某的5萬元,發生在劉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劉某為了結束與李某的關係,在李某終止妊娠後,通過協商給予其一定的補償,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另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對於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不正當交往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

  該案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華商報記者 寧軍 通訊員 童旭

  律師觀點

  5萬元並非純粹的贈與

  所以不存在「無權處分」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的一種重要特點是無償性,即純獲利益性。本案中,夫妻另一方劉某給付李某5萬元並非純粹贈與,而是終止妊娠手術費用及造成身體傷害的補償費用,所以,李某並非純獲利益,而是劉某對於李某終止妊娠對其造成的身體傷害的一種對價補償。所以本案關鍵點在於:終止妊娠。也就是劉某所給予的5萬元並非純粹的贈與,而是為了李某終止妊娠。試想,如果李某不終止妊娠,劉某作為孩子的父親,無論是否已婚,日後同樣要拿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孩子,這是法律對於父親的義務,所以法院將這5萬塊錢認定為劉某處置權範圍內的一項支出,符合常理。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對「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作出明確的解釋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有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有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有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日常生活必須的事項,例如:衣食住行、購物、娛樂、醫療等。所以,夫妻一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處分權,本案中,劉某在婚姻關係及與李某同居關係中存在過錯,且要求李某終止妊娠會對李某及其身體造成損害,這部分費用支出是劉某無法避免的費用支出。簡單來說,拋開公序良俗,假如劉某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他人同樣有權要求劉某賠償,而賠償的財產來源便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本案中,劉某造成李某終止妊娠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對李某的一種人身損害,李某獲得補償屬於合理支出,不屬於純獲利益,所以就不存在無權處分。

  陝西希格瑪律師事務所律師崔賓也認為,該案例中劉某支付給李某5萬元的補償款不屬於法律上的贈與行為。他認為,劉某給予5萬元終止妊娠費用的行為本身不違反倫理道德,變相屬於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胎兒)的醫療費用。但劉某的出軌行為有違倫理道德,明顯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王某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劉某給予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前提是提起訴訟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能提起的。 華商報記者 寧軍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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