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福建原副省長張志南被決定逮捕】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福建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那麼濫用職權罪一般判幾年?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福建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張志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濫用職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2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濫用職權罪,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大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