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局法制科長在明知局長辦公會決議違法的情況下未提出異議被判濫用職權罪

2021-02-12 梁仕成談市監

市監局法制科長在明知局長辦公會決議違法的情況下未提出異議被判濫用職權罪

 

趙中華駁回申訴通知書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8)冀04刑申102號

 

趙中華:

你為你犯濫用職權罪一案,對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240號刑事判決及本院(2017)冀04刑終350號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為未涉及行政職權、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原審程序違法、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等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原裁判認定你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關於你申訴稱你的行為未涉及行政職權的問題,經查,你是臨漳縣工商局法制科科長,作為局長辦公會議的記錄人亦明知會議內容,你雖是陪同馬江維前往法院,但本身具有對臨漳縣工商局相關業務及法律文書合法性審查的職權。故你的該項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你申訴稱你的行為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問題,經查,雖然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的,申請執行人並沒有喪失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但臨漳縣工商局截至申請執行期間屆滿之日並未重新提出執行申請,亦未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相應罰款及加處罰款592484元不能依靠國家強制力予以執行的後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你在明知局長辦公會決議違法的情況下,並未對局長提出的相關錯誤指令提出異議,馬江維提出在會議記錄上添加與其無關的相關文字,以逃避責任,你亦參與添加。你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故你的該項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你申訴稱原審程序違法的問題,經查,你所提理由不屬於法定迴避的事由,臨漳縣人民法院有權對本案予以審理,故你的該項申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本院認為,你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裁判應予維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趙中華濫用職權刑事通知書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9)冀刑申269號

 

趙中華:

你因犯濫用職權罪一案,不服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240號刑事判決、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4刑終350號刑事裁定及(2018)冀04刑申102號駁回申訴通知,以你的行為未涉及行政職權、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原審程序違法、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等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複查,原審查明,臨漳縣工商局在作出對中石油邯鄲分公司三加油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向臨漳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後,又以召開局長辦公會的形式決定向法院撤回該申請,由時任該局法制科科長的你做會議記錄。會後,該局局長王某某指派時任該局鄴城分局副分局長馬江維作為委託代理人到臨漳縣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由你陪同前往。馬江維提出在會議記錄上補記與其無關的相關文字,你在王某某同意下進行了補記,與馬江維到臨漳縣人民法院辦理了相關撤回強制執行申請的手續。臨漳縣人民法院遂裁定終結對三份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截至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321242元和應加處罰款321242元,除中石油邯鄲分公司向臨漳縣工商局交納5萬元外,餘款未能執行。上述事實清楚,有相關會議記錄、委託書、處罰決定書、行政裁定書、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撤回申請、轉帳記錄及罰款收據複印件等書證、證人證言及你和馬江維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原裁判認為,你系臨漳縣工商局法制科科長,具有對該局相關業務及法律文書合法性審查的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刑罰。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你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原裁判以你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認為,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裁判應予維持,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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