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他人在承攬項目中能夠得到幫助並謀取利益,授意對方出資為辦理自己的職務晉升找關係;在負責的土地出讓變現工作中為開發建設單位提供幫助,低價購買該公司商品房變相受賄,在採購項目中濫用職權幫助他人借殼中標……
在2020年8月9日公布的終審刑事判決中,錦州市教育局原副局長秦愛國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依法追繳秦愛國與其妻子蔣某共同受賄所得財物人民幣38萬餘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有人出錢
為他升職「找關係」
秦愛國在2005年8月份至案發前,一直擔任錦州市教育局副局長,分管規劃財務、學校安全、體育衛生藝術、辦公室工作。
經營著兩家公司的史某(另案處理)為謀求經營的公司在承攬錦州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愛國的照顧,在得知有個朋友能辦理提拔升職的事時,特意將此人介紹給了秦愛國。
史某在證言中說,當時秦愛國表示讓其出資140萬元給辦此事的人,就算是他借的,等他當局長後再慢慢還。秦愛國還表示等他當局長後,其做教育局的項目掙錢都歸自己不用考慮他了。
秦愛國在供述與辯解中稱,2011年至2012年期間,他曾通過史某介紹認識兩名「辦事者」,讓此二人幫助晉升錦州市教育局局長,曾與史某去瀋陽會見過對方,該人稱能夠幫忙晉升,但其後來未給對方因晉升送過錢款。對史某花錢找人辦理其晉升局長職務一事不知情。
法院在審理認為,史某為謀求秦愛國的幫助自願出資140萬元請託他人辦理秦愛國職務晉升事宜,秦愛國明知史某經營的公司在將來承攬教育局工程中可能存在請託事項,授意史某支付相應款項請託他人為其辦理職務晉升事宜,其行為性質屬於變相受賄。
低價購買到商品房
因事前提供過「幫助」
在一家原中學和一家原職高土地變現工作中,時任錦州市教育局主管基建副局長秦愛國負責兩地塊土地出讓相關工作。
開發該地塊的開發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尹某在證言中稱,秦愛國通過向其透露詳細的土地招拍掛信息方式給予幫助,後該公司土地競買成功。在預售樓時,秦愛國向其提出,購買該地塊開發的一處附帶陽光房、架空房、車庫和花園,售價780855元的一處房產,但要求以40萬元購買,並讓妻子送去了40萬現金籤了購房合同,「秦愛國作為市教育局副局長負責此次土地上市出讓工作,同時擔心地塊搬遷設置障礙。」尹某說差價38.0855萬元由他承擔了。
秦愛國則辯稱,他在土地變現工作中未給尹某提供幫助,其妻子蔣某購買房屋,只是給尹某打電話讓給予優惠。
經查,秦愛國在負責土地變現事宜期間,向尹某透露了該地塊詳細的土地招拍掛信息,致使金港公司以較低價格競標土地使用權成功,為金港公司謀取了利益;秦愛國指使原審被告人蔣某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金港公司開發的市場價格為780855元的涉案房屋,差價380855元由尹某個人承擔,不符合房地產市場交易常理,故法院認定購房差價為秦愛國的受賄款。
濫用職權
造成經濟損失千萬元
2013年,錦州市教育局對錦州市特殊教育專用教學設備項目進行集中採購,在該項目推進過程中,秦愛國授意下屬透露項目信息及資料,幫助史某參與編制項目採購方案、招標文件,參與投標人答疑,致使史某借殼一家公司以17969880元的價格中標。經鑑定,當時市場價格為13060191元,該項目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為4909689元。
2014年,錦州市教育局推進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兩平臺」項目建設,在該項目推進過程中,秦愛國授意下屬將項目實施方案、項目信息及資料洩露給史某,由史某參與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招標文件,參與投標人答疑,致使史某借殼另一家公司以28998880元的價格中標。經鑑定,當時市場價格為23137857元,該項目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為5861023元。
法院審理認為,秦愛國的上述行為均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在2020年5月12日的公開開庭審理中,秦愛國以雲庭審的方式在看守所參加訴訟。法院認為,秦愛國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判決秦愛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追繳上訴人秦愛國、原審被告人蔣某共同受賄所得財物人民幣380855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遼瀋晚報駐錦州特約記者 張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