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出生的秦愛國,1982年參加工作,歷任遼寧錦州中學教師、教導處副主任、錦州一高中副校長、校長,錦州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不過,秦愛國並不滿足於副局長一職,他一直希望能夠早日「轉正」。
為此,他兩次請商人史某出資,請「高人」幫忙運作職務升遷事宜,前後共花了190萬元。而為了報答史某,秦愛國兩次違法透露招標信息,讓史某賺得盆滿缽滿,卻給國家造成上千萬元的經濟損失。
最終,秦愛國因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3個月。本想升官來著,最後卻鋃鐺入獄,這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為買官被騙兩次
錦州市臺新公司、錦州市睿智公司實際控制人史某(另案處理)為了在承攬錦州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愛國的照顧,在得知有位「高人」能辦理提拔升職之事時,特意將此人介紹給了秦愛國。
2011年六七月份,秦愛國與「高人」張某(另案處理)在瀋陽的一家茶館初次見面,二人一見如故,聊了一個多小時,張某誇口稱自己在省裡認識人,能幫助秦愛國坐上教育局局長的位子,升官心切的秦愛國對這位「高人」的話深信不疑。最後,張某表示運作此事「大概需要140萬」,秦愛國則告訴他:「只要幫我當成教育局局長就行,錢的事不用跟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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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愛國的意思是,這筆錢要由史某替其出,他同時表示,就算是他借的,等他當了局長後再慢慢還。史某考慮到將來有求於秦愛國,也就同意了。
2011年8月份,史某與秦愛國一起去瀋陽萬豪酒店交給張某40萬元定金,這40萬元是現金,裝在一個用膠帶粘好的盒子裡,滿滿一盒。此時的秦愛國怎麼也不會想到,他遇上的「高人」竟然是個騙子。
張某後來供述,他在遼寧省根本就不認識什麼人,他也根本沒給秦愛國辦事找人,當時他正缺錢,這140萬元不是小數目,正好能解他的燃眉之急,所以才說了謊。張某還表示:「我當時出於好奇心,我就覺得秦愛國怎麼這麼有魅力,竟有人願意出140萬元給他買官,我就想見見他什麼模樣。」至於秦愛國給他的這筆40萬元的定金,他說:「我把這40萬元錢放家裡了,後來這40萬元我在江西做生意投資用了。」
2011年年底,張某又向秦愛國催要剩下的100萬元。事情還沒辦成就索要全款,一般人遇到這種情況難免會覺得不放心;可一心想著升官的秦愛國卻絲毫不敢怠慢。很快,他和史某便用兩個袋子裝著100萬元現金再次前往瀋陽萬豪酒店與張某碰面,張某表示100萬元現金目標太大,要他們把錢存到卡裡。後來,史某和秦愛國在附近的交通銀行瀋陽分行辦了兩張借記卡,每張存入50萬元,並將兩張卡連同密碼一起給了張某。
張某後來在ATM機取錢時發現這兩張卡取不了錢,還很生氣地給秦愛國打電話要錢,並把一張工商銀行卡號告訴了他。大約過了半個月,秦愛國等人又乖乖把100萬元餘款打到了張某的工行卡上。這100萬元錢也被張某用在江西投資做生意了。
後來,錦州市教育局新任局長走馬上任,秦愛國和史某這才發現被騙了,二人連忙給張某打電話要他還錢。張某發現事情敗露,也害怕了,先後三次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給史某退回60萬元。
都說吃一塹長一智,然而,秦愛國被騙一次之後,卻一點也不長記性。經查,2016年,秦愛國再次指使史某幫其謀取職務升遷,史某於是出資50萬元交給個體商人蔡某,並通過蔡某委託他人辦理此事。然而事與願違,秦愛國的「局長夢」再次落空。而史某送出去的這50萬元,也只追回10萬元。
一審獲刑7年
紙是包不住火的,卷宗顯示,2018年4月24日,秦愛國東窗事發,與其妻蔣愛群一同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3日,秦愛國被批准逮捕,蔣愛群則於同日被取保候審。
針對這兩次買官經歷,秦愛國辯稱,2011年至2012年期間,他曾通過史某介紹認識柳某、張某,讓此二人幫助晉升錦州市教育局局長,曾與史某去瀋陽會見過柳某給介紹的北京人張某,該人稱能夠幫忙晉升,但其後來未給張某送過錢款。史某曾向其提出通過蔡某找人幫助辦理其晉升錦州市教育局局長一事,其沒有同意,對史某、蔡某花錢找人辦理其晉升局長職務一事不知情。
但這一辯解未被一審法院採納,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史某為謀求秦愛國的幫助自願出資140萬元請託他人辦理秦愛國職務晉升事宜,秦愛國明知將來史某經營的公司在承攬教育局工程中可能存在請託事項,仍授意史某支付相應款項請託他人為其辦理職務晉升事宜,其行為性質屬於變相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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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還查明,雖然兩次買官均告失敗,但史某的付出卻沒有白費,2013年,秦愛國在任錦州市教育局副局長期間,在主管錦州市特殊教育專用教學設備項目的工作推進中,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授意工作人員向史某透露項目信息及資料,由史某參與編制項目採購方案、招標文件,參與投標人答疑,最終幫助史某在上述項目採購中高價借殼中標,使其非法獲利,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90餘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2012年年底,秦愛國在負責原北湖中學和原化工醫藥職高土地出讓變現事宜期間,為金港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港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尹某競拍地塊及競拍後搬遷提供幫助,此後金港在此地塊開發北湖山莊期間,經秦愛國與尹某溝通商定,秦愛國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購買實際市場價值人民幣78萬餘元的北湖山莊33-14號樓,差價人民幣38萬餘元由尹某承擔。
秦愛國指使其妻蔣愛群到金港公司交付房款40萬元,金港公司向其開具78萬餘元收據,後蔣愛群以兒子秦明名義辦理相關房屋手續。後期蔣愛群將33—14號住宅調換為32—2號,並補交增加面積部分的房款12萬元。
2019年12月30日,黑山縣法院對秦愛國、蔣愛群犯受賄罪及秦愛國犯濫用職權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秦愛國犯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蔣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加刑3個月
一審判決後,秦愛國提出上訴。黑山縣檢察院也提出抗訴稱,2014年,秦愛國在主管錦州市教育局「三通兩平臺」項目工作推進中,又一次濫用職權幫助史某借殼中標,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586萬餘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判對此情節犯罪事實未予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秦愛國量刑畸輕。
二審法院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錦州市教育局推進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兩平臺」項目建設,在該項目推進過程中,秦愛國授意規劃財務處處長戴某(另案處理)將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兩平臺」及局直學校信息化基礎設施改造實施方案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洩露給史某,同意教師教育處處長楊某(另案處理)向史某透露項目信息及資料,由史某參與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招標文件,參與投標人答疑,致使史某借殼榮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899.888萬元的價格中標。經鑑定,當時市場價格為2313餘萬元,該項目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為586萬餘元。
也就是說,史某兩次幫秦愛國買官,得到了超額回報;而秦愛國兩次濫用職權,卻給國家造成上千萬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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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中院最後認定,秦愛國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及指使妻子蔣愛群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秦愛國與蔣愛群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愛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蔣愛群起幫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免除處罰。秦愛國、蔣愛群違法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上繳國庫。秦愛國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秦愛國犯數罪,應予數罪併罰。秦愛國已退繳部分受賄所得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但原審判決對秦愛國、蔣愛群共同受賄所得財物未予追繳,對秦愛國在錦州市教育局採購「三通兩平臺」項目中濫用職權的行為未予認定,錦州中院對上述兩項錯誤予以了糾正。
2020年7月31日,錦州中院依法做出二審判決:秦愛國犯數罪,應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依法追繳秦愛國、蔣愛群共同受賄所得財物人民幣38萬餘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作者:鐘鳴
來源:《清風》雜誌2020年上半月刊第12期